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10日

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构建多元协同的高效转化体系,根据《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87号)、《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熟化研发和中间性放大试验等服务,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第三条 中试示范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从科技研发到成果产业化的无缝衔接,是“放大的实验室、缩小的生产线”,按照“聚焦产业、技术先进、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市场机制、风险可控”原则建设,着力开展对外中试服务。

第四条  中试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样品试制、工艺验证、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坚持立足实际、需求导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按技术需求细分中试领域,强化顶层设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完善的中试示范基地体系化布局。

第六条  鼓励各区市结合主导产业,统筹规划布局,整合各类中试资源,建设开放型、专业化中试示范基地。鼓励各类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等建设满足行业共性需求的中试示范基地,开展跨行业、跨领域的高水平中试服务。鼓励链主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凝练中试需求,共建中试示范基地。探索“中试+研发”“中试+孵化”“中试+基金”“中试+场景”等模式,大力发展“中试+”生态,创新盈利模式,提升自我造血能力。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作为主管单位,负责中试示范基地的培育、申报、服务和具体管理等工作。中试示范基地依托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中试示范基地原则上由科技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牵头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申请认定中试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前期基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建成一年以上,且有中试服务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成功案例。

(二)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能充分发挥现有中试装置作用,面向全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三)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专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能够满足中试需求;具有中试研发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能够将理论、技术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具有必要的中试设备、场地条件。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开展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工艺流程等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六)管理规范、运营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有保护入驻中试示范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中试示范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七)服务业绩显著。经第三方审计确认上一年度对外提供中试服务收入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九条  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中试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中试人才队伍、场所条件、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中试环节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写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材料,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推荐。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提出拟认定中试示范基地名单。

(三)公示批复。市科技局对拟认定中试示范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复。

中试示范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烟台市+技术方向+中试示范基地”。

第三章 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  中试示范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三条  中试示范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中试装置等开放共享力度,面向全行业提供中试服务;应组建由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中试研发、工艺设计、产业化落地、推广应用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将中试示范基地纳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实时发布中试装置目录、服务内容和开放状态等信息,为社会化中试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中试示范基地应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创新机制模式,加强中试人才培养,打造“懂研发、懂设计、懂工艺、懂生产、懂市场”的中试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中试示范基地应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推动项目成果转化的作用,支持技术经理人作为团队成员全流程参与项目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试示范基地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中试示范基地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内部中试业务剥离,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中试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包括中试示范基地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中试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运行管理、中试技术研发投入、面向社会开展中试服务、中试成果转化落地、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中试示范基地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试示范基地申报、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已经认定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

(一)有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的;

(二)未能按要求将中试装置等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或未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

(三)因未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中试示范基地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由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试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用于提升中试示范基地软硬件设施及服务水平,每个平台最多补助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科技股权投资条件的中试项目,通过“投贷保”联动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强化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应用导向,引导科技人员携科技成果到中试示范基地开展中试。鼓励依托中试示范基地精准招引科技项目,放大中试示范基地建设综合效应。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与中试示范基地合作,组建中试项目基金,参与中试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项目。

第二十八条  依托各类平台载体,加大中试示范基地信息推介力度,重点推介其中试业务、服务案例等,扩大中试服务社会知晓面,促使更多高校院所和企业到中试示范基地开展中试。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中试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基地。通过市级认定,后续备案为国家、省级中试示范基地的,不再纳入市级中试基地序列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