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地方税体系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审定批复的税额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功能的拓宽,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15日-4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1186447496@qq.com

(二)纸质材料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春辉

联系电话:13154887244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