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级国有投资基金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引导带动作用,聚焦重点产业链培育、重大项目落地和实体经济提质增效,规范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与全流程风险防控,依据国家及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17日—5月1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和相关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泰安市财政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538-6221630
电子邮箱:czjqyk@ta.shandong.cn
泰安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运营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泰安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市级国有投资基金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工具。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基金设立、运营、监管与退出全流程管理,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与绩效约束,结合我市基金管理实际,亟需制定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管理办法,为市级国有投资基金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基金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涵盖总则、基金设立、基金运营、基金退出与收益分配、风险管控、附则等内容,重点包括6个方面:
(一)明确基金范畴与管理原则
界定国有投资基金包括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两类;确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管理、项目导向,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保障基金规范高效运行。
(二)厘清部门与机构管理职责
明确市财政局、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委托市财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压实引导基金运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主体责任,形成协同监管格局。
(三)规范基金设立与投向管控
严控基金数量,同一领域原则不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两类,聚焦产业链提升、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培育;国企投资基金立足主责主业投资;严格基金审批程序,实行差异化出资比例,市场化遴选管理人、托管人。
(四)强化基金运营与绩效管理
基金管理人依法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自主决策投资与风控;建立科学化、差异化绩效指标体系,规范管理费计提标准与使用范围,强化激励约束。
(五)健全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设立时同步明确退出条件与方案,实行市场化定价退出;合理设定基金存续期,确需延期按程序审批;政府投资基金收益可滚动用于基金发展,适度让利发挥引导作用,不承诺保本保最低收益。
(六)严守风险防控与监督容错
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禁止性投资行为,规范闲置资金用途;建立定期报告、多方监督与违法违规追责机制;完善尽职合规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激发基金运作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