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动态管理,推动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企业孵化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5〕10号),结合光明区实际,我部起草了《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解读
《办法》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五条。具体如下:
|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 总则 | 1.起草背景。 |
| 2.孵化器的定义。 |
| 3.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
| 4.适用范围与原则。 |
| 第二章 | 机构职责 | 5.主管部门职责:区科创局为区级孵化器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区级孵化器的建设运营工作等。 |
| 6.运营单位职责: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作为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执行区科创局制定的发展规划与管理制度等。 |
| 第三章 | 认定条件 | 7.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光明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二是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三是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四是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五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在孵企业中持有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六是上年度不低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少于20%。七是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八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 8.在孵企业定义: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
| 第四章 | 认定程序 | 9.自主申报:区科创局发布申报指南,运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 |
| 10.评审与审议:区科创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并按程序提请审议。 |
| 11.公示与认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创局于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创局授予“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称号。 |
| 第五章 | 考核与管理 | 12.运营考核:区科创局原则上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 |
| 13.统计要求:区科创局按要求组织孵化器定期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管理部门的统计和监测,孵化器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 |
| 14.变更报告:区级孵化器若发生名称、运营主体、场地位置及场地面积等重大变更事项,须在变更前向区科创局报备。 |
| 15.称号撤销: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称号:(一)运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或运营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连续两年运营考核不合格的;(三)自行要求取消的或被依法注销的;(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 第六章 | 促进发展 | 16.挖掘优质项目:鼓励孵化器积极开展双创活动,联动“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等重要赛事。 |
| 17.提供空间保障:鼓励孵化器提升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高品质创业载体。 |
| 18.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高质量人才资源。 |
| 19.强化资本赋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初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 |
| 20.加强产业协同: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 |
| 21.拓展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双创网络。 |
| 第七章 | 附则 | 22.孵化载体衔接管理:原认定的区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孵化器按照区级孵化器进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区级孵化器体系管理;自本办法生效前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三年过渡期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过渡期内运营考核参照《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3号)相关标准执行。 |
| 23.专项资金适用规定: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 24.解释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 25.有效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二)解读人:张众伟;
(三)联系电话:88210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