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3月23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24日

 

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企业内生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健全完善科技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并保持良好成长性的骨干企业。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统筹开展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事项。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服务,并对对受托机构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青海省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核心技术在青海省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主营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且拥有1项及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有效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三)拥有稳定的、能够引领科技创新、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核心研发人才及创新团队;申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职科技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全职科技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四)建有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五)申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企业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该代表性产品或服务对应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六)申报截止之日前12个月内,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科技领军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资质、荣誉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证明,以及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拟申报企业对照办法进行自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支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核心专家纳入省级科技咨询专家库,参与全省科技领域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提升政策与产业关键需求的契合度。

第八条 支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主导布局建设省级及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系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全面提升产业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九条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享受现行科技创新相关支持政策,获得的专项资金应用于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能。

第十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创新能力和产业带动潜力,自主凝练关键技术攻关方向、设立研发项目,经省科技厅评估后可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切实提升企业核心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技术、平台、场景资源等创新要素,支持其按照市场机制建设高水平专业孵化器、中试基地等载体,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

第十二条 指导并支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引育专项,吸引培育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为企业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发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保留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应每年按要求填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相关信息。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要求填报或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省科技厅向其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反馈,由相关单位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变更等),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及有效期保持不变;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审核确认之日起自动退出其科技领军企业序列。

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同步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领军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及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公示。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自欺诈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厅将其行为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原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直接纳入青海省科技领军企业序列;有效期满后,未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或重新认定后不达标的,自动退出该序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原《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