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管委会科信局,相关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当加强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宁科规发〔2026〕1号)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3.3工业化试验情况”中“中试到工业化生产,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10倍、一般反应工艺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30倍的,应通过工业化试验进一步验证”修改为“新开发的化工工艺从中试到工业化生产,要通过工业化试验进一步验证”。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