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全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大震慑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推荐、评审等程序,我局共确定10件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5件、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5件。案例涵盖销售假冒知名商标、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等。其中包括和平区查处销售假冒“LV”“GUCCI”商品案;北辰、河东、河西、静海等区分别对侵权铰链、服装、汽车配件、编织袋等作出没收及罚款处理。静海、宁河、津南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高效化解专利纠纷;武清、河北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一、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有“LV”、“GUCCI”等商标的商品283件,经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判定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948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铰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库房内发现有印有“
”商标的铰链303箱(200个/箱)。商标权利人辨认现场发现的商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也不属于该公司许可其他企业生产。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五金店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铰链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03箱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公安河东分局对辖区某服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始祖鸟”、“迪桑特”、“FILA”、“THENORTHFACE”和“加拿大鹅”(CANADDAGOOSE)等多种品牌服装、鞋帽、饰品、日用百货等商品,共计1066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不属于商标权利人生产,也不属于商标权利人许可其他企业生产。执法人员对该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及实体店多次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66件、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玻璃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向执法人员出具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鉴定意见。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汽车配件上标注的“
”、“
”、“
”、“
”、“
”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玻璃68片、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我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转来辖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线索。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情况下,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氯化钾编织袋,上述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96.22元、罚款161924.4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是“一种使用安全的稳固展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2025年7月,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展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金刚易拉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捐献原则”的规定,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解读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详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能的后续法律途径。请求人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撤案请求书》,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案件。
七、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天津市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多国语言)上展示的部分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已终止,涉嫌假冒专利,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英文网站上展示的11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均因未缴费而终止。当事人在网站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于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被请求人在答辩阶段称其为委托生产、并非故意侵权,并表示想与请求人达成和解。经反复沟通协调,10月30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被请求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以及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等事项。10月31日,此案以调解形式结案。
九、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外区案件移送函,天津市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某甜玉米粒”。涉案商品“某甜玉米粒”,该专利权已于2021年4月27日终止。该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当事人天津市某食品商行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仍然分三批次再次购进该产品200箱。截至2024年10月,该产品已售出66箱14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2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63.9元并处罚款11328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调解案
请求人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是“一种具有泄压防爆功能的高压闸阀”的专利权人,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为由向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2025年7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立案。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的发明创造是由请求人完成的,并已经完成量产销售等实质工作,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一种高压闸阀与请求人该项专利非常相近似的生产工艺及产品,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两公司间有类似技术实属常见,且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技术多年。经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2025年8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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