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市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深入推进。
期间,各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办理了一批创新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共12个案例入选《2025年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这些案例彰显了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决心,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将2025年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
无为某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白某师公司在茶叶行业享有一定影响力和驰名度,并注册第30类茶、白茶以及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案涉商标。白某师公司认为无为某家食品店在网店商 品链接标题和产品页面商品介绍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且刮损了被诉侵权商品防伪溯源码,使得被诉侵权商品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因此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均为假冒商品,无为某家食品店存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为某家食品店在网店页面商品之外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网店从事的商品推销与买卖同白某师公司商标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侵犯了白某师公司商标专用权;无为某家食品店未经许可在网店名称上使用“白某师”文字,属于擅自使用白某师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且刮损防伪溯源码并未在商品名称或网页其他位置向消费者进行告知,故意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白某师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另白某师公司在诉前多次向无为某家食品店发送停止侵权律师函,该店依然未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依法确定按照赔偿基数的一倍进行惩罚性赔偿。故判决无为某家食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白某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2226元。无为某家食品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机制,在司法实践仍面临证明标准模糊、赔偿基数计算困难等困境,适用率低。本案坚持路径探索,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采取“被告销售金额×酌定利润率×贡献率”的模式计算被告获利金额,并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强化对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形成“创新-获利-再创新”的良性循环,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芜湖两级法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共同化解侵害商标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甲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某世界500强集团公司旗下公司,对某商标享有商标权。甲公司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长期非法销售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汽车配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认定并处罚后,仍未停止前述商标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售后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甲公司就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不同侵权主体先后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15起诉讼案件,请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系列案件实际情况,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在先立案的6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3起案件的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考虑到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系经营甲公司汽车配件的经销商,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故该院主动联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系列案件各方当事人展开调解。经多方共同协调和多轮磋商,最终促成该系列案件的原告与各被告均达成和解,其中1起案件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申请法院司法确认,3起案件撤回上诉,8起案件撤回起诉。案涉和解方案不仅确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各被告还承诺在经销甲公司汽车配件业务时接受并配合甲公司的监管,共同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共同快速化解涉企业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且侵权人仍继续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诉诸法院以寻求司法保护,法院并未简单采取直接判决方式处理该系列案件,而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各自优势,以案件当事人固有经营合作关系为基点,多方共同化解矛盾,不仅解决了案涉商标权纠纷,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且进一步深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有利于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案例3
安徽某茶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某盛贸易
有限公司、泉州某汇茶业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茶公司创新推出了“缤纷冷泡茶”产品,在该款产品包装设计上,外包装以蓝色为主,蓝底白云图案和产品依次排列的“手包”设计和形式,内包装则使用的是矿泉水瓶的形状和样式,上部瓶盖、中部介绍、下部产品图,侧边展现产品商标和卖点的设计。某盛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的旗舰店出现了产品的排列组合、大小包装均极为相似的产品,取名为“百变冷泡茶”,该产品系某汇公司生产。某茶公司认为其“缤纷冷泡茶”产品及包装设计具有相当的市场影响力,并于2025年3月2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某盛公司、某汇公司未经其同意在相同产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包装,容易引人误认为与某茶公司的产品存在特定联系,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某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某盛公司、某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与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缤纷冷泡茶”商品包装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6900元。某盛公司、某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冷泡茶系新兴潮流商品,契合年轻消费者简单方便、新鲜健康的补水需求。本案权利商品包装设计匠心独具、推陈出新,在冷泡茶赛道迅速被广泛接受认可。人民法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认定、知名行业媒体评选、产品获奖等情况,并结合权利商品商标行业知名度、权利商品本身市场销售认可度以及商品包装设计的独创性和独特性,综合认定权利商品的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并依法规制侵权行为人对案涉商品包装构成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提升消费者对新兴冷泡茶市场的信任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4
洪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某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称,某网站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逾500部,并通过收取会员费进行牟利。经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认定2024年2月至8月,洪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自行搭建网站,利用数据采集工具从第三方网站非法获取大量视听作品用于传播,并收取费用,共计传播某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1119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国际公约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追加侵权作品数量至53814部,并于2025年12月,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认定和量刑建议,于2026年2月作出判决,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告缓刑四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精准法律适用与硬核审查能力,打造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标杆案例,实现司法正义与国际规则的无缝衔接。
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著作权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特征,突破“报案人确权”局限,主动对涉案的5.6万余部作品进行全面权属审查,精准扣除公共领域作品及非《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作品,最终将侵权作品数量从公安机关认定的1119部核增至53814部。这一悬殊的数字对比,不仅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能力,更释放出对网络著作权犯罪“全面追责、不枉不纵”的鲜明信号。通过严格适用国际公约,实现国内外作品平等保护,既守住法律底线,更展现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保护的司法担当。
该案以数字时代为背景,紧扣“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以精准司法打击网络侵权乱象,筑牢数字文化产业法治屏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样本,凸显中国司法机关在构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中的主动作为与
专业智慧。
案例5
李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起,李某涛通过网络结识上家赖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所购音箱系假冒国际知名“马歇尔”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长期大批量采购,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音乐青年SoundsOFMy”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2月案发,累计销售假冒音箱11659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48万余元,非法获利28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涛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音箱255台,货值金额36万余元。
2025年4月1日,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涛提起公诉。同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涛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90万元。李某涛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9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巨大、跨区域链条化运作、严重侵犯国际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网络售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以治理为导向,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办案举措,不仅精准锁定犯罪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更在平等保护、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了具有示范意义的经验做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履职担当。
(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证据体系夯实指控根基。面对网络犯罪证据固定难、主观明知认定难、涉案金额查证难等多重挑战,检察机关摒弃“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构建起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完整证据链条。通过深化电子数据审查,精准锁定主观明知时间节点;依托自行补充侦查,跨区协作核实关键情节;引入技术调查官机制,破除专业知识壁垒。通过上述举措,检察机关成功将指控犯罪金额从最初侦查机关移送的170余万元准确追加至1548万余元,违法所得从17万余元追加至289万余元,实现了对犯罪事实的全面、精准评价。面对检察机关查明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李某涛亦从最初的避重就轻转变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并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9万余元,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的公正力与公信力。
(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衡量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本案被侵权方系国际知名品牌“马歇尔”,其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坚持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以同等力度、同等标准开展证据审查、犯罪指控和追赃挽损工作。一方面,依法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听取权利人诉求,并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促成被告人向权利人退赔10万元,最大限度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释法说理、政策教育、强制措施运用等多种方式,促使李某涛在二审阶段全额退缴289万余元违法所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三)实践专业力量辅助,以高质效履职彰显检察担当。在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引入技术调查官深度参与办案,充分发挥其专业辅助作用,将技术意见全面融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过程,有效弥补了检察官在特定商品领域、专业技术环节上的知识短板。通过构建“检察+技术”的协同办案模式,检察机关不仅增强了对产品工艺特征、专业标准适用等复杂问题的审查判断能力,也为精准指控犯罪、排除合理怀疑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这种深度融合专业力量的做法,既拓宽了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的视野,又在专业交叉领域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办案格局,切实提升了检察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质效。
案例6
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破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1.18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从一起看似普通的购买假酒线索出发,深入调查后发现一横跨厦门、成都、青岛等多个城市的假冒名牌红酒生产、运输、贴牌及销售网络。该犯罪团伙以假冒“奔富”“拉菲”等国际知名红酒品牌为主要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非法销售行为。2024年3月,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积极配合下,办案人员跨省行动,开展集中收网。经过连续多日的布控与蹲守,成功将吴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现场查获价值超过50万元的假冒“拉菲”“奔富”等品牌红酒。进一步调查显示,自2023年起,吴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人长期从事假冒红酒的贴牌生产,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非法获利巨大,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品牌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
2025年11月7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五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开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判决,部分被告人被判处三至五年缓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并依法处以罚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巨大,且犯罪手段隐蔽、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对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造成严重破坏。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涉及假冒名牌红酒的完整产业链,涵盖生产、运输、贴牌及销售等环节,形成系统化犯罪网络。案件的成功侦破,体现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高效协作与密切配合,不仅成功捣毁多个犯罪窝点,有效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也有力维护了品牌方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时,该案也彰显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时代背景下持续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坚定立场和实际成效。通过该案的查处,不仅对潜在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执法经验与司法实践样本,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7
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破获“7·4”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4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接芜湖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其近日发现芜湖市湾沚区有某小区使用了带有其公司注册商标的金属阀门等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初步估算产品价值约20万元以上,2024年7月4日,我局对该案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自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芜湖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假冒“金贸”商标品牌自来水阀门(市场价524061.7元)并销售至芜湖市湾沚区各建设单位用于芜湖市湾沚区一些住宅小区自来水项目安装使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发现涉案公司浙江台州中和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系在浙江省玉环市进行产品加工、制造、运输,其主要犯罪地(包括组织、策划、实施地)均在玉环,而安徽芜湖系结果发生地,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应当由主要犯罪地台州玉环市管辖,后我局两次赴浙江玉环现场对接,后将该案通过公安部跨省涉企平台成功移交至玉环警方办理,目前案件已经办结。
2025年12月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60万元,为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挽回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市跨省涉企平台的首次实战成功应用,对本地企业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树立了我市良好营商环境,也扩大了我市影响,同时彰显了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底线保护。
假冒注册的商品往往脱离正规监管,常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打击此类案件不仅是维护品牌方利益,更是通过切断假冒产品的流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案例8
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6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芜湖某商贸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身控制器、电器盒等汽车零部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零部件涉嫌侵犯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21199785号、第17354145号、第75221947号、第62079371号、第59081400号、第59505208号等6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213044元。经主动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后,该案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在初步查明案件事实后,鸠江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芜湖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2月4日就上述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先行赔付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诺不再侵犯权利人相关商标权。上述行政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2日履约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先行履行民事赔偿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考《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及罚款42608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典型范例。一是体现“快保护”,执法部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高效促成民事赔偿并快速履行,及时维护了权利人权益。二是构建“大保护”,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衔接行政与司法程序,既发挥行政调解效率优势,又借助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形成协同保护合力。三是落实“严保护”,采取“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组合措施,让侵权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彰显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权、保护知名品牌的态度与决心,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9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仿冒“米稀”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2日,根据总局函:芜湖市某网店销售的猴头菇山药米稀,将“米稀”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侵犯“米稀”商标注册专用权。
经调查,涉案“米稀”商标是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9668453号”。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委托山东某食品公司代为生产猴头菇山药米稀等产品,内外包装由当事人提供,使用的商标为当事人自有商标,商品名称为猴头菇山药米稀,包装未更改过,累计生产7270罐猴头菇山药米稀。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另两家公司销售涉案产品。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米稀”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两家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63052.93元、34567.26元、24471.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米稀”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暴露了部分经营者通过“打擦边球”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投机心理。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链条调查,清晰追溯了涉案产品的流向,并结合当事人配合态度、改正措施等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既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市场信誉,也引导广大经营者强化商标合规意识。
案例10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电动水枪”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金某某拥有一项名称为“电动水枪”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430345159.1),该专利于2025年2月11日获得授权,目前合法有效。
2025年8月29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了金某某对芜湖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在天猫“浮造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的“火光冰鼠电动水枪”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请求人辩称其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产品,产品来源于第三方供应商,来源合法,且销售规模极小(累计不足300元),并已在收到请求后第一时间下架产品。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关于规范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案件的通知》中关于简易案件的定性标准,故依法按简易案件程序办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芜湖市开展国家级市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精准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简案快办”。本案严格对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准确将其定性为简易案件,启动简案快处机制。办案办理期限仅用时17天,远低于普通程序的办案时限,充分彰显了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制度优势。
案例11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
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3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举报案件线索,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乐畅龙口粉丝”,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经查,涉案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名称为“乐畅粉丝”,委托方为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产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被委托方为龙口市龙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中村。涉案产品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为GB2713(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并非GB/T19048《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涉案产品标注产品配料为小麦淀粉、豌豆淀粉、水,不符合龙口粉丝的定义,并非“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擅自在产品价格标签上将“乐畅粉丝”标注为“乐畅龙口粉丝”标签,引人误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是产地标识,更代表产品质量和信誉。本案的违法行为非常见、非典型,当事人违规在产品价格标签使用“龙口粉丝”字样,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购买决策,也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合法使用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产品同等保护的原则,对遏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严格保护的态度和决心,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商品信息,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引导经营者自觉强化守法意识,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识。
案例12
南陵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泾县兰香茶”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陵县新华街食品商住楼的南陵县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有外包装标示为“泾县兰香茶”字样的包装纸盒1个,有“泾县兰香茶”字样的包装铁盒2个。
经查,泾县兰香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为第9865922号,专用权期限2022年03月28日至2032年03月27日,目前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经与泾县茶叶协会确认,南陵县某茶行无“泾县兰香茶”商标授权。
在南陵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南陵县某茶行与泾县茶叶协会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调解,在多个方面叠加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充分彰显了基层知识产权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一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精神,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快速化解商标侵权纠纷。二是依托南陵县与泾县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高效完成商标权属确认、侵权事实核查等关键环节,为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供了实践范例。三是实现“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筑牢纠纷化解法律效力屏障,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提升了纠纷化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四是推行柔性执法,既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