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资金。重点推动企业在产值增长、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自治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行,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绩效自评报告。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支持计划,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监督,并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主要包括:

1.在吸纳就业、产销量、营业收入增长明显,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等方面作用突出的企业。

2.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且实现就业增长,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企业。

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的企业。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支持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在藏购买、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支持服务型企业转型升级,吸纳更多就业等。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技术攻关、工业设计、品牌培育、市场推广、标准制定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健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培训等专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5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吸纳就业规模较大,产销量增长明显达到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对升规入统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土资源加工特色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对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类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对实际产生的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区外销售额等情况,按不超过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贷款利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属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不能超过上一年度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的3%。

以上项目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年度申报细则(指南)中进一步明确,每年按要求研究印发,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扶持项目不得超过2个,对同一企业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规模在区内开展达到其20%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符合质量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B级(含)以上。

(三)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内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项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法院、税务及其他联合惩戒的处理和处罚,且无拖欠工资和社保缴费。

(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要求。

(七)注册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网址:http://www.xzsme.cn),并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企业类型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每年10月31日前要组织完成当年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认真编制项目申报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职能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职能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申报项目有无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将同意推荐的申报项目和该项目核查意见同时报送至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职能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企业申报资料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填写审核意见和未加盖公章的项目视为“无效推荐”,汇总并书面推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协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项目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复审并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重大申报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实地核查。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西藏日报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根据评审意见、核查结果、公示情况等因素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的项目支持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支持计划下达资金,并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自评”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由项目审核部门负责按规定和程序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退回奖补资金且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四)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藏财建(202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