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经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附件:福建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