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高质量推进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规范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4日

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消费环境,规范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申报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申报评审纳入市级管理支持名单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昆明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通过试点,推动昆明市全面建成“南亚东南亚入境消费第一城”,并逐步提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消费枢纽;形成“核心商圈引领、特色街区支撑、多元场景补充”的消费载体体系;推动商旅文体康深度融合,形成高品质、多元化的消费供给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滇中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牵头建立健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及绩效管理;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全过程监管,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制;配合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跟踪上级资金下达或拨付;审核市商务局编制的项目资金预算,配合确定资金支持事项;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配合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加强各县区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项目日常监管、进度跟踪、绩效自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主体。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主动接受各级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等方向。重点支持:

打造国际消费聚集区,建设国际友好型商圈及地标性消费项目,培育优质本土品牌,新增离境退税商店等,提升重点场所离境退税商店、外卡POS机、多语种标识、多语种服务清单等覆盖率,推动离境退税销售额同比增长,提质扩容入境消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项目主体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五)原则上不支持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国际医疗、交通支付体系;

(六)项目主体组织工作经费,如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第七条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支持范围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

1. 重点商圈及特色场景打造类项目

针对重点核心商圈、国际友好型商圈、智慧商圈、国际消费场景打造类等项目,项目主体统一申报,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国际消费地标项目

对于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离境退税和“即买即退”项目

(1)针对新增的离境退税和“即买即退”商店,给予不超过3000元/家一次性奖补;

(2)针对有关项目主体新增购置离境退税自助终端设备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家一次性奖补;

(3)针对有关项目主体设立集中退付点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个一次性奖补。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类

1. 支付便利化类项目

针对在消费场所新增布设受理外卡POS机设备的项目主体,按门店计算给予不超过400元/家一次性奖补。

2. 外币兑换点类项目

针对在消费场所新增布设外币兑换点的项目主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个一次性奖补。

3. 涉外支付服务项目

针对项目主体新增布设涉外支付便利化设施设备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

1. 多语种语言服务类项目

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酒店、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消费场所投放多语种标识标牌、增设多语种服务平台、投放多语种翻译设备、增设多语种服务清单的项目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国际友好便捷服务类项目

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酒店、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消费场所增设境外旅客服务台、服务中心、服务指引便利化设施、行李寄存点、邮寄服务台、信息查询台、信息科普台等国际级友好便利服务设施的项目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国际服务专业培训类项目

支持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开展消费场所人员涉外培训(含外语培训、服务培训、消费培训等培训类),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 公益性国际化服务提升项目

在公共场景内设立公益性、半公益性的服务设施,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项目与主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信誉的项目主体,证照齐备有效、会计制度完备;

(二)应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三)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四)财务情况良好,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风险问题;

(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近3年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内容明确且符合三个支持方向;

(二)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期间新建、在建或改造,且能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投入营业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四)所有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租赁结束期不早于2028年12月31日;

(五)未获得过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地方专项债券支持,且近3年内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申报。市商务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项目主体自主向注册地所在县区(非本市注册的向项目地所在县区,以下统称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及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第三方审核。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提出完善意见。

(四)市级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各县区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根据项目申报数量等情况,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纳入拟支持项目名单;未通过评审的,保留在项目储备库,待项目完善后可再次申报。

(五)公开公示。市商务局对拟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支持项目名单,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只能申报1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主体申报项目数量上限为3个。同一项目主体申报的不同项目应有不同的建设内容,否则将不予支持。对同一项目主体申报的所有项目总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会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纳入支持名单和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新增

项目主体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根据全市项目数量等情况,组织开展市级评审工作,将申报项目纳入支持名单或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项目退出

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由项目主体向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出的事由,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已拨付资金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原渠道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项目实施,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原渠道收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及违法或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的;

(五)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

第十七条项目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会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项目进入支持名单后,项目主体每2个月需报送一次项目建设情况(至少含建设进展、资金预算执行)至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同步给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

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汇总月报情况后,配合市商务局定期对重点项目以及进展缓慢、建设内容发生实质变化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和督导。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为推动专项资金及早发力,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经由项目主体申请、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市商务局复核通过并公示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分阶段验收,项目可按实施情况申请阶段性验收;根据实施阶段情况,拨付阶段性验收资金,验收后清算;预拨后若达不到最终验收标准、绩效目标要求的,按原渠道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制定总体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材料要求,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纳入支持名单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主体申请。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根据验收方案要求,项目主体自主向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将验收材料汇总后进行审核。

(二)项目查重。在正式审查前,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发函等方式,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认项目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情况。

(三)第三方审核。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主体完善验收材料后,由项目主体向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材料。

(四)县级初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方案及验收申请,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初验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五)市级验收。市商务局对初验通过的项目开展现场验收、专家评审,评估项目任务完成、运行成效等情况,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六)公开公示。市商务局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其中,对已预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资金清算后收回或拨付剩余资金)。

(七)资金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市商务局督促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实施,项目阶段性验收通过后,按验收合格部分比例拨付资金。

第八章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

(一)编制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适配项目并可量化。

(二)编制绩效目标的内容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主体应遵循“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和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实施,切实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项目绩效自评;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环节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编制绩效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得分为“优”的县区,应指导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对绩效评价得分为“差”的县区,对涉及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收回资金、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警示。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沟通,督促项目主体进行整改;经市级督促未整改到位的项目或实施内容、范围与计划不符的项目,应及时停拨资金,并按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