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区科技(工科)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3日
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立足服务发展大局,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内科监字〔2025〕11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7号)《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赤科发〔2022〕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赤峰市项目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央、自治区以及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过程和执行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活动。
监督主体包括:赤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等)、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内外并重、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原则,建立项目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模式,着力构建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职责清晰、规范有序、信息互通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项目监督政策,加强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全市项目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过程、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国家、自治区科技监督部门对问题项目和线索进行核查;
(四)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市级科研信用管理体系;
(五)开展其他必要的项目监督工作。
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所分管项目的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各级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监督工作;
(三)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推进本地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四)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对发生的科技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项目内部监管制度,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监督主体报告;
(三)主动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存在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四)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
第七条各监督主体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注重工作统筹,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
第三章 管理工作监督
第八条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项目管理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监管同步原则,对项目管理工作全过程实施嵌入式监督,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工作监督体系。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各级监督主体应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组织实施情况;
(二)申报材料审查情况;
(三)评审组织和专家选取情况;
(四)立项公示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各级监督主体应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阶段性进展情况;
(四)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结项评价阶段,各级监督主体应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到期项目提请验收情况;
(二)评前审查情况;
(三)评价组织和专家选取情况;
(四)结余资金处置情况。
第四章 项目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是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各监督主体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应监督对象沟通情况,协商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应进一步采取专项监督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是根据监督工作安排,对符合特定条件或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针对性检查。
专项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检查或汇报、报告的形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对于不能到达或非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项目,可采用工作汇报或专项报告的形式,被监督方应对汇报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执行期在3年以下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和直接管理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原则上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实地检查。
执行期在3年(含)以上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和直接管理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1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项目,一般在立项满1年后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原则上执行期内专项监督不超过1次。
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财政科技经费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本级项目,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取或重点选取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审计是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对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可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协助提供财务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评价。项目实施期结束,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监督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由相关监督主体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所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监督中发现的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监督结果作为科研信用评价以及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督查频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内科监字〔2025〕6号)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调查处理。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督主体应当加强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督结果共享互认,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监督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督及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科技监督复核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予以受理的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协办要求,项目推荐单位根据证明材料对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市科技局综合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级联络员制度,相关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逐级汇报反馈,确保项目进展与监督信息同步共享。
第二十六条建立“大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科技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监督管理业务培训,并注重发挥科技监督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应将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建立专项保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专家评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4月23日至2028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