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邵阳经开区,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邵阳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8日
邵阳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的通知(国科办资〔202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科技型企业推行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邵阳市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统计、排名、公示等工作。各县市区科工(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管理工作。
二、积分办法
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管理,是指对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及主要研发活动地点设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实行科技创新年度积分管理,采用量化的方法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评估积分,积分采用动态化管理。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全市各类科技型企业进行分类分层分级管理,主动靠前服务,打通财税政策、科技资源、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的直接通道,精准引导技术、资金、人才、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向科技型企业有效集聚,助力“硬科技”“好苗子”企业脱颖而出,加速发现、支持和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由政策奖补积分和能力评价积分两部分构成,两项积分累计组成企业年度创新积分。其中政策奖补积分分为技术创新积分、创新平台积分、创新活动积分和创新成果积分四类,用于兑现科技奖励资金;能力评价积分分为成长经营、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四类,主要考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兑付科技奖励资金。
(一)政策奖补积分
1.技术创新积分
(1)研发费用金额(万元)。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数为基数进行测算,按企业获得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计分,每万元计0.1分,最高5分。
(2)研发费用增速(%)。研发费用增速按增长率计分,3%-10%(含10%,以下同),计1分;10%-20%计2分;20%以上计3分。
(3)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期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5%(含)计2分;5%以上计3分。
(4)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金额计分,每百万元计0.5分,最高计5分(实际成交额小于100万元不计分)。
2.创新平台积分
(5)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研发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10分。
(6)当年度新获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5分。
(7)当年度新获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计2分。
(8)当年度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计10分。
(9)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计10分、5分。
(10)新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计5分。
(11)当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分别计10分、5分。
(12)当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服务机构,分别计10分、5分。
(13)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计2分、1分。
3.创新活动积分
(14)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计分,每万元计0.05分,最高5分。
(15)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度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计0.5分,最高5分;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当年度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计0.2分,最高2分。
(16)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企业,分别计10分、8分、5分、3分;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企业,分别计8分、5分、4分、2分;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企业,分别计5分、4分、3分、1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计分。
4.创新成果积分
(17)省级、市级“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分别计10分、2分。
(18)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立项金额计分,每万元计0.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19)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计30、20、15分;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20、15、10分、5分。
(二)能力评价积分
创新能力评价积分按照企业创新生命周期将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立5年以内且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内)、成长期(成立10年以内或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稳定期(成立10年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三类,分成长经营、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四类。
1.成长经营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万元)。初创期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500万-2000万元的,计2.5分;成长期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2000万元-1亿元的,计5分;稳定期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计5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亿元以上的,计10分。
(2)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额3%-10%的,计2.5分;增长额10%-20%的,计5分;增长额20%以上的,计10分。
(3)研究生以上人员占比(%)。占比达1%-3%的,计2.5分;占比3%-5%以内的,计5分;占比5%以上的,计7.5分。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200万元以内的,计2.5分;所得税减免额200万元-500万元的,计5分;所得税减免额500万元以上的,计7.5分。
(5)净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达5%的,计2.5分;净资产利润率5%-15%的,计5分;净资产利润率15%以上的,计7.5分。
2.创新人才
(6)市级人才项目。近三年获市“小荷”人才、市科技领军(拔尖)人才,每项计0.5分,最高2分。
(7)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每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1人计0.2分,最高10分。
(8)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占比10%-15%计2分;占比15%-20%,计5分;占比20%以上,计7.5分。
3.创新投入
(9)获得风险投资金额(万元)
初创期企业:获股权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数≥3000万元计7.5分,3000万元以下按比例折算计分。
成长期企业:获股权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数≥10000万元计5分,10000万元以下按比例折算计分。
稳定期企业:获股权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数≥20000万元计2.5分,10000万元以下按比例折算计分。
4.创新产出
(10)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量(件)。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每项计3分(按就高原则);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分;软件著作权计1分,最高10分。
(1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PCT专利申请量(件)。PCT国际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最高10分。
(1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
(13)当年度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计2分。
(14)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计10分。
(15)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5分。
(16)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计10分。
(17)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计5分。
(18)当年度新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计2分。
(19)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标杆车间以及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计5分。
(20)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计10分。
(21)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计5分。
(22)国家级、省级博士创新站分别计10、5分。
(23)企业以专利质押融资500(含本数)—1000万元、1000(含本数)—2000万元、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计2分、3分、5分。
(24)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计10分、3分。
(25)国家、省级驰名商标,分别计3分、2分。
(26)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计5分、3分、2分;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将、三等奖,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27)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分别计2分,最高计5分。
(28)牵头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牵头单位每项计10分,参与单位折半计分,计5分;牵头制定省级行业标准的,每项计5分,参与单位折半计分,计2.5分。
(29)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计10分,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每个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0)通过国家级数字化成熟度贯标评定企业计10分,国家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企业计5分。
三、审核评分
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管理常年受理、审核,采取一次性积分排名,计分周期为当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增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指标采用上年度数据),企业自主申报,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积分审核,市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兑现政策积分奖补资金。
四、结果运用
(一)资金支持
1.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政策奖补积分用于兑付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单家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足1万元的,政策奖补积分累计至下一年度。市本级每年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其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县市科技型企业发展。
2.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对首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通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申请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各县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由县市财政承担。市本级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科技项目支持。创新积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平台基地项目等,确保优质资源能够精准投向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4.科技金融支持。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科技创新再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等金融产品中积极推荐优质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创新积分作为风险研判与增信授信的依据,从而更有效地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将企业创新积分作为参考,加大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上市融资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激励表扬
根据全市科技型企业年度积分排名情况,每年公布“全市科技创新三十强企业”和“全市高新技术十强企业”。
五、监督管理
1.科技型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当年度科技创新积分清零:近3年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较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科技型企业对市直有关部门执行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要求进行核实。
3.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24年邵阳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