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规范和加强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区科技局修订起草了《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就有关内容于2026年5月7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宝贵意见和建议:

1. 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留言;

2. 信函: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323室(区科技局发展规划科),邮箱:404000;

3. 电子邮箱:348861051@qq.com;

4. 电话:023-58225929。

附件:1.关于《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

关于《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区科技局印发了《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万州科局发〔2019〕11号)。随着科技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项目管理要求不断提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在此背景下,区科技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起草了《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6年3月,区科技局研究起草形成《办法》初稿;4月上旬,我局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6日—4月21日,发函书面征求区级相关单位、各乡镇、在万高校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能分工、项目设置与分类、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与结题、经费管理、服务与监督、附则共11章56条。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章“职能分工”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的具体职责与履职要求等内容。

(三)第三章“项目设置与分类”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项目类别、支持方向以及资金资助强度等内容。

(四)第四章“指南编制与发布”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项目指南编制要求以及指南发布时间等内容。

(五)第五章“申报与受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形式审查要求等内容。

(六)第六章“评审与立项”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项目评审原则、评审方式与标准、立项决策程序、公示及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七)第七章“过程管理”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重大事项变更情形与流程、一般事项备案要求以及项目终止条件与程序等内容。

(八)第八章“验收与结题”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明确项目验收评价依据与材料要求、验收组织方式、验收结果评定标准、异议复核处理以及研究成果要求等内容。

(九)第九章“经费管理”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预算编制与调剂规则、间接费用比例、结余资金处理以及违规处置等内容。

(十)第十章“服务与监督”包括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主要明确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科技安全与保密要求、科研档案归档管理等内容。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包括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未尽事宜参照依据、施行日期等内容。

附件2

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注重绩效、诚信监督”的原则,通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实行项目全流程管理。各类专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项目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管理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与凝练、项目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立项评审、结题验收;

(三)开展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四)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

(五)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三)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参与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纳入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者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科技咨询专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二)禁止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参与受托管理的项目;

(三)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四)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分类

第十条  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者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注重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应用亟需、需求单位明确,且聚焦万州区重点产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社会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可以为全国范围内有研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者其组成的联合体。

(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个项目实施主体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者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围绕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分类设置项目考核指标。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二)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申报资格的证明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合作协议、科研伦理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申报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考核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项目的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相关申报资料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四)申报书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五)项目组成员、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七)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六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价方式、专家构成、评审要点等内容。

(一)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

(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

(三)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由相关部门推荐或者科技咨询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考核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经费投入(包括经费分配比例、方式等)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明确约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与申报书相一致,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严格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兑现补助资金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特别重要、紧急需求的项目,经区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项目实行阶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已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不得进行任务变更。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区科技局按程序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延期的项目应具备客观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或者未及时申请、已达到最大延期次数等情形不予同意延期。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事项变更,根据项目牵头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情况书面报告至区科技局备案存档。

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牵头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牵头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区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属于第三十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区科技局审核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拟终止的项目经区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验收。

验收评价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财务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进行验收。区科技局自收到验收评价材料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区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三十八条  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国家或者我区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品)等,形成时间应当处于项目实施期间,并应当标注接受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前资助”,即项目立项后一次性进行经费资助。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过程资助”等方式,具体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十一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预(概)算,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预(概)算。

第四十三条  经费预(概)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预(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十四条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提交至区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四十六条  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区科技局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终止和不通过验收的结果进行公示后,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经费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支出;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进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科技局建立完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样本项目抽查频次和比例,对不同类别科研项目实施分类绩效评价,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情况。

第五十条  区科技局按照《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对特殊情况的科研诚信记录可“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违规行为的,区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指南发布、关键信息公开等环节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市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万州经开区实施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与万州经开区联合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区本级、万州经开区分级承担、分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万州科局〔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