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应,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州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请于5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58号达州市财政局(邮编635000),信封上注明“关于《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请发至:462949413@qq.com。

3.联系电话:0818-2377270。

 

附件: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

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达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应,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达州市财政局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细化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资金使用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市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奖补资金支出。

(二)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奖补资金支出。

(三)用于普惠金融、消费贷款贴息等省级财政金融政策奖补资金的市级配套支出。

(四)用于其他支持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兴建楼堂馆所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超出规定范围的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据实法两种方法分配。

(一)市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奖补资金。

该方向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分配方法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达市府办发〔2025〕38号)及其相应实施细则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动同步调整。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奖补资金。

该方向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主要用于传统大宗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的市级配套支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奖补资金。

1.传统大宗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

市县财政承担的传统大宗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非扩权县原则上按照市级20%,县级80%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提前下达资金按照非扩权县上年度保费规模分配下达,根据其年度实际开展情况据实清算。

2.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奖补资金

市级财政结合年初预算情况,统筹上级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普惠金融、消费贷款贴息等省级财政金融政策奖补资金的市级配套支出。

该方向资金采取据实法分配,按照上级资金到位情况据实配套。市县承担部分,原则上按照市级20%,县级80%分担。

(四)其他支持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支出。

该方向资金采取据实法分配,主要用于推广运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其他支持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关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流程、下达时限等按相关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由使用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无法继续实施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涉及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谁拨付、谁追回”的原则负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取消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级其余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奖补资金分配公式

 

附件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奖补资金分配公式

 

假设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奖补资金为A。

某地当年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B可表示为:

B=C+D

C为各县(市、区)按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所获的市级奖补资金,D为各县(市、区)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所获的市级奖补资金。

(一)C=A×80%×θ%

假设上一年度各县(市、区)特色保险保费规模为a;规模调节系数为q,上一年度地方特色保费规模增幅为b。

①当b>100%时,q=0.3;

②当50%<b≤100%时,q=0.2;

③当20%≤b≤50%时,q=0.1;

④当-20%≤b<20%时,q=0;

⑤当b<-20%时,q=-0.1。

则全市规模系数加权占比θ%的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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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县(市、区)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在全市排名中属于第n档,则D可表示为:

①当n=1时,D=A×20%×40%÷2;

②当n=2时,D=A×20%×30%÷3;

③当n=3时,D=A×20%×30%÷4。

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县(市、区)划分为3档,第一档2个;第二档3个;第三档4个。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40%、30%、30%,每一档内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