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6-2028年)》,规范和加强科研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自治区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释放科研单位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6-2028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等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单位(以下统称科研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单列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单列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定义】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是指科研人员执行科研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财政性资金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资产,包括:
(一)已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药品上市许可权益、临床试验审批对应的技术成果权益等;
(二)尚未申请但由科研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单列管理定义】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是指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作为区别于一般固定资产和一般无形资产的特殊资产类别,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通过单独标识进行管理,在财务账簿中单独设置科目、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并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实施专项管理、专门统计和特别报告。
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国有资产属性。职务科技成果资产仍属无形资产类别,在无形资产大类下实施专项管控。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五条 【成果披露】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自成果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披露。披露信息应当包括:
(一)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类型;
(二)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赋权方式;
(三)成果阶段、成果优势、市场应用前景;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已依法授权的成果,应提交相应权属证明;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利用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项目合同。
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应建立成果披露登记台账,对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应履行催告职责。
第六条 【审核登记】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自收到成果披露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单列管理台账,并对下列信息实施动态更新:
(一)成果类型:已授权成果(注明具体授权类别)或未授权成果;
(二)成果阶段: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阶段;
(三)转化状态: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可标记转化频次);
(四)转化方式: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其他方式;
(五)转化价值:已转化的登记实际金额;未转化或意向转化的登记评估价值,未评估的可暂不登记。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协同财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核对单列管理台账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阶段分类标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阶段进行分类标记,财务部门依据分类标记进行财务处理:
(一)研究阶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研究阶段:
1.无明确转化意向;
2.无明确证据证明其符合开发阶段条件。
研究阶段起算时间:利用财政资金的,以立项之日为准;利用单位自有资金的,以单位决策机构批准立项之日或研发计划书审核通过之日为准;利用其他单位资金的,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二)开发阶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标记为开发阶段:
1.有明确转化意向或已签订转化合同;
2.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开发阶段条件。
认定开发阶段应当附具下列证据之一:技术评估报告、受让单位确认文件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凭证、经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评估出具的书面初步转化可行性报告、与潜在转化对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
无法判断为开发阶段的,应当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产价值确定】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价值:
(一)研究阶段。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二)开发阶段。支出先行归集;最终形成可确认无形资产的,按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总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最终未形成可确认无形资产的,将归集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三)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相关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不得确认为无形资产。
已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仅将注册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价值确定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费用化处理情况、拟计入无形资产的必要费用及定价依据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外购、受让、投资入股、政府划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价值:
1.外购、受让的,按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入账;
2.投资入股的,按评估备案价值入账;
3.政府划拨的,按评估价值或核定价值入账。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与交易定价】科研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资产,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对象所有制性质不影响该自主决定权;
(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及自治区技术交易场所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国家、自治区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评估备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账务处理】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信息系统标识。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单独标识,与一般无形资产区分管理。登记、下账等操作由单位自主实施,无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
(二)开发阶段成果处置或权属变更。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后,提交相关材料,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费用结转、权属核销等),处理结果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三)台账核对。科研单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单位财务部门应在财务账簿中单独列示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科目,核算支出、入账价值、摊销、减值、核销等情况,建立价值管理台账;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应建立技术管理台账。三方每季度核对数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执行标准。国有企业依照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转化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资产转让,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保密制度审批。
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资产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其后续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行为,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指引第九条第三款执行;其他处置事项,由单位自主决定,按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科研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收益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收益分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科研单位应当依照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22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纸质版年度报告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6月26日前汇总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数量、类型、增减变化)、资产单列管理情况、成果转化情况(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收益分配及奖励发放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科研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完善成果披露、审核登记、阶段分类管理、资产价值确定、资产评估定价、账务处理、转化处置、收益管理、定期报告等管理流程。
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性条款,包括:禁止未经公示擅自转让、禁止虚增或虚减成果价值、禁止截留转化收益、禁止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尽职免责】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未牟取不当利益的,免除其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定价中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可操作、可追溯的勤勉尽责认定细则和决策程序规范,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要求,作为免责的重要依据。
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科研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披露职务科技成果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审核登记、阶段分类管理,导致台账混乱的;
(三)违规确定资产价值、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未经审批或公示擅自处置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
(五)截留、挪用转化收益或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各盟市、各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教育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卫健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指引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卫健委、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