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了《市级财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6年5月29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18-3091298;电子邮箱:1026732064@qq.com。
附件:市级财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数据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市级财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培育数字产业发展;促进通信设施健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县财政部门、县数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市数据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二)市数据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县级数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县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审核申报,基础数据报送,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策引导、依法合规、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主要用于:
(一)支持数字经济顶层设计。支持做好全市数字经济规划、产业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
(二)支持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城市基础平台等职能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建设、运维管理及相关三方服务。
(三)支持数据资源整合。支持全市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建设管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支持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支持产业加快发展。支持特色产业招引培育,打造“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集群。落实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持企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行业、领域数字化应用,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五)支持全市通信网络建设。支持主干网络升级改造、运维等工作。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法进行分配管理。
(一)项目法。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由市数据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因素法。对于鼓励县(市、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选取数字经济贡献、数字经济发展态势、行业指标、资金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价计分确定分配方案,指标分值权重按照当年数字经济工作重点及产业发展实际进行设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县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资金下达后30日内向市数据局备案。
(三)据实法。依据政策规定的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计算确定奖补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奖补。采取据实法安排的资金,由市数据局收集资金奖补对象相关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九条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由市数据局按规定制定项目资金申报方案,明确申报范围、奖补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县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组织各类项目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条市数据局根据申报方案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审查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市数据局提出绩效目标。属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或额度较大的项目资金,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前可由市数据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市数据局按规定及相关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涉密项目和按规定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县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储备,项目组织和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数据局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制定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定期对入库专家重新进行筛选认定。
第十四条强化项目资金申报信息披露。市、县数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对项目以前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必备申报要素,防止同一项目多部门多层级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资金下达文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名称、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等。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在收到资金文件30日内一次性拨付;在建项目类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县级数据主管部门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参照事后奖补类和在建项目类资金拨付要求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拨付办法,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属惠企政策范围的资金,应按照惠企资金直达快享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或对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进行重大调整,市级直接安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实施周期内按申报渠道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县级再分配资金支持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实施周期内按申报渠道报县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调整事项及结果于30日内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九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跟踪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存在结余资金或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方向或超过两年未分配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收回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资金统筹用于数字经济领域发展。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按照“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的原则,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数据局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并科学合理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
第二十二条县级数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县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数据局应建立定期项目(资金)调度机制,市级直接安排项目由市数据局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县级数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市数据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市级的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