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6〕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对在惠州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符合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有关规定,且按照有关标准在2025年形成新增实际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支持。

二、资金申报及入库

(一)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本通知的重点支持内容和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切实履行对辖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职责。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按程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严禁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预算。

(二)履行项目入库。各县区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经审议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应按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有关规定,填报《____县(区)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入库明细表》(附件2),并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电子表格同时发送至swjwzglk@huizhou.gov.cn。由市商务局汇总纳入惠州市项目库,逾期视为无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财政项目入库均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办理。

(三)申请专项资金。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预算编制按照“以项目定预算”的原则进行,无具体项目储备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省商务厅将结合各地市上报项目储备等情况,统筹编制全省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最终专项资金预算以省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为准。

三、资金使用效果跟踪管理

(一)做好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负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我局。

(二)加强企业经营情况跟踪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切实做好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工作。一是跟踪企业是否有认真履行申报时所作的承诺。二是要继续按照附件台账中有关指标(台账格式见附件3),对本地获得奖励的外资企业做好台账式跟踪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尽早落实资金支持项目。各县区要加快资金项目落实进度,在收到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明细清单及相关凭证请于2027年6月30日前上报我局。

(二)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区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分配过程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跟进检查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惠州市关于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的申报指南

2.____县(区)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

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入库明细表

 3.获得外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_年度经营状况调

查统计表

惠州市商务局

2026年4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万平2231640,吴斐环2247040;邮箱:swjwzglk@huizhou.gov.cn)

附件1

惠州市关于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的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6〕48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我市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如下。

一、奖励主体

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在惠州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惠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2027年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在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2027年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在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我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惠州市且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执行期内已获总部奖励的不再列入2027年支持对象。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一)资金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应于2026年5月1日至5月13日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注册并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递交,申报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县区初审通过后,平台出现“打印/递交”按钮(或收到打印短信通知),即可从平台下载打印带水印的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顺序依次摆放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统一用A4纸装订、以及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扫描件(光盘),于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纸质材料提交到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是否与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中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审核意见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上报审批情况。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征询市信用中心、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项目入库;待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按照省商务厅下达的省级项目清单,制定分配方案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拨付的资金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相关企业。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及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该年度财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

(四)申报企业2025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2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自2025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提交:第(一)-(五)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提交:第(一)-(六)项。

五、评审原则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5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各市可通过业务部门管理系统(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系统)数据、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等方式,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进行综合判定。

(三)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五)同时符合两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六)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七)企业申报金额和按支持标准核定金额,以孰低原则确定最终支持金额。

(八)原则上,项目评审单位与验资单位不为同一家单位。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附件:(2027)附件1-1.wps

附件1-2承诺书.wps

附件2:县区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入库明细表.xls

附件3:获得外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__年度经营状况调查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