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6年4月30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引导省属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企业在分析研判内外部发展环境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发展目标、产业布局、资源配置等作出的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安排,是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总纲领。
第三条 省属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规划管理机制,编制发展规划,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省国资委健全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和备案管理,监督发展规划执行、评估和调整,推动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省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五条 发展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坚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二)闭环管理:建立“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的动态闭环管理体系,保持规划的科学性与适应性。
(三)刚性约束:强化规划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约束力,实现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的衔接和挂钩。
第二章 发展规划机制建设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并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
第八条 省属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规划研究能力建设,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研究机构,或借助外部高端智库,对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研究,支撑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定期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划周期,编制省属国资国企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工作中应当做好“三个衔接”:
(一)向上衔接:符合国家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重大战略、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向内衔接:与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其他专项规划等相协调。
(三)向下衔接:能够有效分解至各业务单元、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确保战略传导畅通。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编制一般包括前期研究、思路形成、草案编制、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审议决策等基本程序。省属企业应于每个五年规划期启动前一年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产业布局重点。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提高发展规划编制时效性,原则上应于上一个规划期末12月底前完成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于规划期首年3月底前将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报送省国资委预审。规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包括定性目标和体现核心功能、核心竞争力的量化指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工作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发展规划草案实施预审,必要时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预审意见对发展规划草案作出修改,并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经董事会决策后,将正式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在规划期首年9月底前向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经省国资委备案的发展规划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省属企业于每年年初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并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常态化监测机制,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省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持其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征得省国资委同意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备案。规划调整原则上以中期评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国家、我省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国资委。总结评估报告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监督检查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
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派出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于2022年发布的《山东省省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22〕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