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创新部、泰山景区招商引资部、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9日
泰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泰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供给能力,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泰安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是集聚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作用是聚焦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前沿技术创新和成果工程化应用。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人才引育、检验检测、标准研制等支撑,推动技术转移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源头供给与创新平台支撑。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实行“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建设机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负责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研究和开发能力突出的企业,及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建设。
第九条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化能力处于市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四)拥有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或部门,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具有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必须联合市内企业建设,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项以上。
(六)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曾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创新项目;
(七)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总数不得超过3家。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须占到60%以上。
第十条 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
(一)发布通知。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市科技局发布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和方向。
(二)申报推荐。依托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究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内容,经所在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论证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建设建议,视情况开展现场考察。
(四)批准筹建。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本年度技术创新中心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批准筹建后,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验收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泰安市XXX技术创新中心”;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然不合格,取消筹建资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多家共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组建理事会。理事会由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机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建设运行数据等,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优秀的,可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泰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