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技术转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邢台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技术转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各类服务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单纯提供信息、咨询、法律、金融等服务,不直接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除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服务工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备案条件:
1.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医疗等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创飞地等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校友组织等社会组织。
2.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业务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具有开展第五条中业务的能力,开展了相关业务,且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3项;或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年度服务高校院所、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或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2次;或开展培训不低于50人次。
4.具备适合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较稳定的客户群、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5.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其中具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不少于1人。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7.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实行集中受理,每年第三季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可填报《邢台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并择优推荐,考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三)公示公布。市科学技术局对备案申报单位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颁发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证书。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年度绩效报告表》。对相关信息和工作成效进行报告,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绩效报告的;
3.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4.因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行政处罚的;
5.申请撤销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
第十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本地机构与国际、国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服务我市成果转化。支持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邢设立分支机构或与驻市单位合建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基地,推行实训导师帮带机制,根据产业单位实际需求,为其培养技术转移人才。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积极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聘用技术经理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省或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及备案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邢台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信息表
2.邢台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