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成果转化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邢台市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成果转化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核心职责是作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之间的桥梁,通过专业服务推动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向市场转化,促进技术、资本、产业等要素的高效匹配与协同创新。场景经理人是技术经理人的一类专业分工,以需求挖掘、资源链接和项目催化为核心职能,贯穿场景从概念到项目、从项目到交易、从交易到生态的全过程,推动场景真正落地见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技术经理人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经理人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我市技术经理人库的技术经理人,不论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在邢台,均视为在邢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申请入库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尽职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技术经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行业学会和协会、投融资机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组织等机构中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

(三)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服务技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2.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专业机构颁发的技术经理(纪)人培训结业证书。

3.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操经验,主导或参与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邢台市技术经理人入库申请表》(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入库并公布。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入库技术经理人实行动态管理。入库技术经理人应定期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情况,作为技术经理人评价依据。

第七条 遴选优秀技术经理人参加高级技术转移培训、交流、调研等活动。支持入库技术经理人参加技术经理人大赛等活动,发布典型案例。

第八条 鼓励入库技术经理人走进央企、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实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支持入库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通过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模式获取收益;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十条 支持业绩突出、行业口碑好的优秀技术经理人,牵头建设技术经理人工作室,通过挂靠、合伙等方式,吸引全国技术经理人服务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设置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岗位,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场景经理人引导企事业单位打造开放各领域的实景化综合试验场、实训化试验场和科研场景,搭建科技创新场景供需桥梁,加速技术落地、产品迭代、项目投产,以场景牵引技术创新、以场景承载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在本土场景先行先试、示范应用、规模推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