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局印发的《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鹰科字〔2025〕11号)文件予以修订,即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文件中第四章中的第十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鹰潭境内注册满1年”修改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鹰潭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满1年”。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