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擦亮“专精特新”金字招牌,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浦东新区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浦府〔202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纳入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科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一)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的认定或评选,给予一定支持。对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给予一定支持。

(二)提升企业发展能级。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对标提升计划,对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按核定项目总投入给予一定支持。对小微企业高成长,按成长规模分档给予一定支持。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责任金额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贴、奖励、贴息贴费、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科经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管理) 

区科经委根据当年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按项目分类受理申报。

申报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区科经委牵头组成审核小组开展项目评审,按审核和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区科经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支持。

第九条(资金拨付)

区科经委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

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

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事前评估评审,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强化专项资金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加强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科经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