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释放我区汽车消费潜力,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购车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7月15日期间,新购买机动车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此期间。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新购车辆应在2026年7月25日前(含25日)在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申请日期:2026年5月30日10:00-7月30日24:00或申请额满之日。复议截止日期为松江区经委发布的活动结束公告或申请额满公告发布后的30个自然日内。   具体以实际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参加本次活动的个人消费者须在活动期间内,在本区公布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车辆注册使用性质须为非营运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域须为松江区)的购车含税价格(以下简称车价)分三档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1档:新车车价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低于25万元(不含25万元)的,每辆车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

第2档:新车车价高于25万元(含25万元),低于35万元(不含35万元)的,每辆车给予一次性补贴2500元;

第3档:新车车价35万元(含35万元)以上的,每辆车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共设1万个申请名额,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新车是指排放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或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并应当取得本区指定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对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中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三、参与活动企业审核流程

(一)街镇推荐

由各街镇(经开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考量,推荐汽车销售企业参与本次促消费活动。参与的企业须做好宣贯相关政策、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及配合做好文商旅体展农联动等工作。

(二)部门审核

由区经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对街镇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参与本次促消费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

(三)名单公示

由区经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活动实施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可于规定时间由本人通过“松江经委”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发起线上申请;非中国大陆居民的个人消费者在指定平台登记后,根据平台提示,前往指定地点线下提交材料。经审核后,属于本补贴方案范围的,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

(二)审核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申请人申请时机动车号牌有误、未在公示范围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或车价不在补贴范围内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真实,或申请资料不完整且未在复议截止日期前未提交补充相关证材的;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局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购买新车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期限超出规定的范围的;或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或未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购买的新车不属于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的;申请人提交申请超出10000名申请额度的;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的。(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申报通知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线上补正或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审核部门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提出复核意见。异议复核仅限一次。

五、资金安排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经区经委审核通过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活动结束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消费者申请时本人指定银行的借记卡账号。

六、部门职责

区经委负责出台申报通知、企业入围程序、活动组织、宣传发动及消费者申请、审核流程,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

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上述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