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检测机构:

为持续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提升,保障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和现场复核在机构质量控制和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和全年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内农牧质发〔2026〕24号),自治区农牧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6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和现场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能力验证

按照《2026年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方案》(附件1),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有关工作。

(二)现场复核

按照《2026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复核方案》(附件2),组织开展现场复核有关工作。

二、结果应用

(一)参加2026年能力验证并结果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免于下一年现场复核;在下一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2026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自治区或盟市下达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

(三)2026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在能力验证结果通报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整改材料。

(四)2026年现场复核存在不符合复核要求的检测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整改要求,在现场复核当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整改材料。

(五)对未按要求参加、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和不配合现场复核的检测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盟市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和现场复核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主动参加能力验证。

(二)认真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规范、持续提升”的理念,严肃认真对待,独立完成考核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伪造、串通检测结果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接受现场复核的检测机构要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随时做好接受现场复核的准备。

在能力验证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

自治区农牧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侯帅

联系电话:0471-6652285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 系 人:张欣昕

联系电话:0471-2947317

电子邮箱:459909192@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32号

邮    编:010010

附件:1.2026年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方案    

      2.2026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复核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