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专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助推宁德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下达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支持高质量创造

(一)对中小微企业年度新增2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件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奖励,每个专利权人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申报企业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支持高效益运用

(一)对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的,每完成1个合同备案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免费开放许可的专利需要提供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的,每件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对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专利池运营,年度入池专利量超过50件(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且实现专利许可10项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高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五)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办理普惠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登记融资的企业,给予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当年12月份)的20%、最高2万元补助。对新办理普惠性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融资的企业,给予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当年12月份)的10%、最高1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仅可申请其中一项补助,同一笔贷款仅可享受其中一项贴息政策。为企业新办理普惠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登记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笔1000元奖励。

(六)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产品申请人),自2026年起,按其名下每个地理标志商标(产品)首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奖励2000元;年度内新增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每件奖励300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支持高标准保护

(一)对国内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专利无效复审等案件中胜诉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按照不超过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投保专利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比例给予资助,同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支持高水平服务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知识产权或法律工作从业人员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全链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每年免费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普惠性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融资惠及企业不少于3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少于5件、专利转让许可不少于20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不少于20件,举办专利转化对接、商标品牌建设、维权指导或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1场的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四)对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入选国家典型案例或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10万元,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对未列入前述条款,但确属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项目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补助、奖励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上级部门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未明确专项奖补要求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支持高质量创造、支持高效益运用、支持高标准保护、支持高水平服务等相关条款的奖补对象,为申报年度前一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事项。

第十六条以上各类涉及企业的奖补条款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2024年前质押且2024年前未还款、2025年质押或还款的专利权质押贴息(不限质押金额)按照本办法执行。《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市监〔2022〕268号)同时废止。政策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