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已经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储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仓储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仓储企业,是指专门提供食品仓储场所供食品生产经营者租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要加强管理,确保食品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效果良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要加强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仓储食品权属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仓储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监管、许可审核、登记备案的原则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食品仓储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仓储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人员,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指导。
第二章仓储场所一般规定
第九条 食品仓储场所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其面积、设施设备、功能布局等应与储存食品的品种、数量、储存要求、管理条件等相适应。
第十条 食品仓储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布局规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备,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防水、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条件。
第十一条 食品仓储场所原则上应实行色标管理,食品区用绿底白字(黑体)标识,食品待验区用黄底白字(黑体)标识,不合格食品区用红底白字(黑体)标识。
第十二条 食品储存应有明显的标识牌,标明食品类别、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入库日期,以及生产经营者或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储存食品要做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分类存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不同类别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积压堆放,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隔间或专门货架,实行物理隔离;储存食品隔墙离地均应在10cm以上。
第十五条 储存需要保鲜、冷冻的食品,应按照不同储存要求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备。
第十六条 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和设备、工具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仓储食品权属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或销毁处理,并建立相关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处理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靠实仓储食品管理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并经常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不进、不存、不销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场所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要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仓储场所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仓储场所与其经营场所异地设立的,其仓储场所应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健全完善仓储食品管理制度,加强仓储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建立原(辅)料进货电子台账,及时录入其产品信息,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仓储企业仓储场所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仓储企业仓储场所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食品仓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填写《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企业,要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具体内容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企业的仓储场所要加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多个仓储场所的,可加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食品仓储企业的红色印章。
第二十八条 食品仓储企业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留存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详细记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证编号、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食品仓储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食品仓储场所,不得承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第三十条 食品仓储企业必须与食品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品仓储企业有权对食品权属人的经营行为、储存食品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食品权属人应及时向食品仓储企业报告每批次入库食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积极配合食品仓储企业的检查和询问。
第三十三条 食品权属人必须严格落实出入库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入库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应商或采购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等。
第三十四条 食品仓储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仓储食品日常监管制度、落实监管人员、靠实监管责任,加强仓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食品仓储场所的现场核查可参照《食品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标准》(附件2)。
第三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仓储场所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适时更新台账信息,确保登记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第三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制定仓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仓储场所及其储存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仓储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检查中,要突出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频次。
第四十条 对在日常检查和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食品仓储企业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仓储场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仓储食品权属人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食品仓储场所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按时填写上报《食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备案登记表
2.食品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标准
3.市(州) 县(区)食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食品仓储场所基本信息备案登记表
字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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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场所数量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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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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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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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地址
|
| |||||
仓储场所地址
|
| |||||
仓储场所面积
| ㎡
| 从业人员数量
| 人
| |||
仓储场所负责人
|
| 手机
|
| |||
仓储场所类型
| □普通 □冷冻、冷藏 □ 其他
| |||||
储存食品
主要种类
|
1、□ 粮食及其加工品 14、 □ 蔬菜及其制品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5、 □ 水果及其制品
3、□ 调味品 16、□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4、□ 肉及肉制品 17、□ 蛋及蛋制品
5、□ 乳制品 18、□ 水产及其制品
6、□ 饮料 19、□ 淀粉及淀粉制品
7、□ 方便食品 20、□ 糕点
8、□ 冷冻饮品 21、□ 豆制品
9、□ 速冻食品 22、□ 蜂产品
10、□ 薯类和膨化食品 23、□ 保健食品
11、 □ 糖果制品 24、□ 婴幼儿配方食品
12、 □ 茶叶及相关制品 25、□ 特殊膳食食品
13、 □ 酒类 26、□ 其它食品
| |||||
食品经营单位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有多处仓储场所的,每个仓储场所填写一份。
附件2 食品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经营项目:
仓储场所地址: 仓储场所负责人和电话:
核查
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编号
|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合理缺项)
| ||||
1.选址要求
| 仓储场所应选择地势干燥、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1
| ***
|
|
|
|
仓储场所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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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布局流程
| 应按照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品种、数量及贮存要求,设置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一般应设在室内。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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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易于维护和清洁。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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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依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包装材料等顺序进行设计布局,有条件的,设置独立隔间;每个功能区或独立隔间应有明显的功能标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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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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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设施设备
| 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冷藏(冻)库房应使用防爆灯;除冷库外的仓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通风、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安装在排气口、排水沟出口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的网眼孔径要小于6mm,防鼠板的高度不小于60cm或木质门下方用金属包覆。
| 7
| **
|
|
|
|
3、设施设备
| 应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足够的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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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设备(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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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备安全、无害的运输、装卸、盛放食品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肉类、蔬菜、水产类的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识或采用颜色区分(红色:肉类,绿色:蔬菜类,蓝色:水产类)。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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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食品储存
| 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均在10cm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肉类、蔬菜、水产品分类摆放,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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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当按照不同食品的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温度。冷藏食品温度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食品温度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控制在±2℃以内。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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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不合格品专区或独立隔间内暂存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准备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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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冷藏冷冻设备要定期除霜、清洗,保持清洁状态,每天监测温度并做好记录,如实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实测温度、记录人、记录日期及具体时间节点等信息。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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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的容器和工用具要及时清洗,并保持清洁状态。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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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场所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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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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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管理记录
| 建立格式化的入库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存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仓储管理人员签名等内容。入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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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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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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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立格式化出库记录。如实记录出库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领)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仓储管理人和购(领)人签名等信息。出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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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立待处理食品记录。如实记录待处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退库来源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待处理食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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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立不合格品销毁记录。如实记录销毁的食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签名、仓储场所负责人签名等信息。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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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立仓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如实记录设备名称、编号、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仓储管理人员等信息。维修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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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管理
| 食品仓储场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疾病,应当及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岗位,并建立调离记录。
仓储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仓储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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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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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运输
| 仓储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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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运输
| 非仓储场所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品仓储场所,需要进入时应遵守食品仓储场所从业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并做好来访者登记。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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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及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运输车辆。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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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或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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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综合管理
| 冷藏、冷冻车辆应保持制冷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温度符合冷藏、冷冻要求。应当配备能正确显示车内温度的温度计。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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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有特殊气味的食品,应单车运输,防止气味污染。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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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仓储场所地址。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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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食品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岗位职责;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主要与食品仓储场所负责人(管理员)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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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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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公示。应当在仓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栏,公示仓储场所内部布局图、食品仓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内容。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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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1.本表共34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5项,一般项7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3、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8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附件3 市(州) 县(区)食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电话: 审批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类 别
|
单位数
(家)
(1)
| 仓储场所数量
|
约谈
单位数
(家)
(8)
|
仓储信息核查登记单位数(家)
(9)
| 实地核查仓储场所数量(个)
| ||||||||
仓储场所与注册地在同一建筑物内(个)
(2)
| 仓储场所与注册地址分离
|
合
计
(7)
| ||||||||||||
在发证机关所在区县市
(3)
|
本地
区内
(4)
|
本地
区外
(5)
|
小
计
(6)
| |||||||||||
发证机关实地核查
(10)
|
协查
(11)
| 小
计
(12)
| ||||||||||||
1
|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 生产
|
|
|
|
|
|
|
|
|
|
|
|
|
批发
|
|
|
|
|
|
|
|
|
|
|
|
| ||
批发兼
零售
|
|
|
|
|
|
|
|
|
|
|
|
| ||
零售
|
|
|
|
|
|
|
|
|
|
|
|
| ||
餐饮服务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2
| 食品仓储企业
|
|
|
|
|
|
|
|
|
|
|
|
| |
3
| 合 计
|
|
|
|
|
|
|
|
|
|
|
|
| |
4
| 整治情况
| 出动执法人次数( );结案案件数( 起),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万元);吊证数( 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起);查处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 ||||||||||||
填表说明:1、(6)=(3)+(4)+(5);2、(7)=(2)+(6);3、(12)=(10)+(11);
4、发证机关会同仓储场所所在地监管部门核查的,也计算在(10)栏内;
5、县(区)局每半年一次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政策解读:《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