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背景与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5号)

2023年3月25日,光明区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原新材料政策”),原新材料政策包括总则、加强重大项目招商、打造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附则等五部分共十五条措施。

为适应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同时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公平竞争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需要对原新材料政策进行修订,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予以废止原新材料政策。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

2024年1月18日,光明区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原《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扶持政策、管理与考核、附则等五部分共二十六条措施。

为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产业空间政策,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需要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予以废止原《暂行办法》。

(三)《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3号)

2024年1月22日,光明区印发《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3号,以下简称“原《若干措施》”),原《若干措施》包括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支持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支持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水平、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附则等六部分共二十五条措施。

为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产业空间政策,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需要对原《若干措施》进行修订,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予以废止原《若干措施》。

(四)《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4〕10号)

2024年5月3日,光明区印发《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核准、项目实施、扶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共二十六条措施。

为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产业空间政策,结合《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予以废止原《管理办法》。

二、废止后相关政策衔接

后续,结合光明区实际,新修订的《光明区关于促进产业空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将自2026年5月16日起实施,原政策废止后,后续将按照新的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