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29日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我省工业设计经营主体,提升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培育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及其服务为主要对象,贯穿需求洞察、技术转化、生产制造、使用迭代、再生重构等环节,综合运用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和数字技术等跨领域知识,以技术、数据和创意为驱动对产品的结构、功能、形态和交互方式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设计机构,一类是制造业企业等单位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另一类是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主体培育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配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应为在湖南省境内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中心,须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由其法人主体单位申报。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主体需稳定运行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主体,需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设计资源集聚能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突出、技术水平领先、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从工业设计基础、工业设计能力、工业设计成果、工业设计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详见附件)。
(一)工业设计基础扎实。具有稳定的人员配置、良好的软硬件条件、持续经费投入、健全的成果转化体系。
(二)工业设计创新力强。具有知识产权和设计标准积累,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能力。
(三)工业设计成果突出。主导或参与设计过市场认可的创新产品,获得工业设计荣誉奖项。
(四)工业设计贡献显著。在设计人才培训、中小企业工业设计项目合作、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原则,经企业申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研究审定、公示公告等环节。
(一)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资格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审查申报主体资质、材料完整性等情况。
(四)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五)研究审定。专家评审结果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研究审定后,经信用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参加复核的单位按照要求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复核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复核通过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有效期延长四年。
(三)未按规定参加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自行要求撤销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被列为严重失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等情况的,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工业设计中心及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相关文件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优化工业设计发展环境,依照需求适时组织设计资源供需对接、工业设计经验交流分享及工业设计进园区、进产业集群等活动。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依规在品牌宣传、人才培养、工业设计交流、工业设计出口服务等方面对工业设计中心提供引导和支持,汇聚工业设计资源,推广工业设计优秀成果。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国家出台新管理办法,本办法相关条款从其规定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