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市拼经济工作部署要求,为鼓励渔业企业或渔业养殖户加大生产投入,进一步提升三亚市渔业经济产值,高效利用2025年台风灾后结余救灾资金,现结合我市热带海洋渔业特色及鱼苗投产实际周期(上半年),在《三亚2025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现决定开展2026年第二轮鱼苗补贴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支持渔业发展补贴鱼苗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2025年台风灾后结余救灾资金,用于支持渔业生产的鱼苗购置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补贴总金额控制在2025年台风灾后结余救灾资金范围内。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及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水产养殖基地的企业(含合作社)或渔业养殖户。

补贴范围:根据我市渔业养殖现状,重点支持金鲳鱼、石斑鱼等品类,原则上单尾规格在15cm(含)以下。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生产主体,陆域养殖必须配备生产尾水处理设施,且经处理后的生产尾水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合格排放要求;在海上开展海水养殖的,应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租赁关系。

(二)在2025年度该申报主体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申报主体经营多个养殖基地的,可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对应辖区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补贴资金。

(四)在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水产苗种或自行育苗且投入生产。

(五)申请补贴受理时限为2026年6月30日前。

(六)已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清退对象的养殖基地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本次补贴计划不超过每户总投苗金额的30%(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每户可根据实际投苗情况,分批次申报补贴,但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单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申请次数总和不高于2次,海水养殖各鱼类合计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育苗投入生产的,鱼苗数量和种类综合每户申报的数据和该户投产的数量进行测算,鱼苗参照现行销售均价来测算鱼苗单价。补贴资金以财政实际下达金额为准,实行先申请、先受理、先拨付原则。资金额度使用完毕后,将不再受理及发放相关补贴。

第六条 补贴申报材料

按照规定申请补贴资金的主体应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有效期的海域使用权证或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关系证明书的复印件。

3.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暂未办理养殖证的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购买水产鱼苗证明材料。(开具发票时间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票上注明购买水产鱼苗品类、数量和价格);自行培育的提供培育过程影像资料、出入库凭证及投放证明等佐证材料。

5.陆域基地提供生产尾水处理设施照片和2025年以来的达标尾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期间:2025年1月1日-养殖户或企业申报补贴的日期)。

6.承诺书(该项补贴列如在后续审计、巡查等核查中被列为整改事项或不符合补贴要求,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整改并根据审核结果无条件返还补贴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补贴资金审批和发放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宣传、组织资金审核、审批、公示、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审核拨付,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发放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宣传、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二)受理

所在区农业农村局认真核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填报的资料信息是否正确,发票等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自行培育苗恢复生产的数量审核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

(三)审核公示

1.所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初审,核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在所在区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初审意见,聘请专业第三方审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和发放

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划转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再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渔业企业或渔业养殖户。

第四章  监管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