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专项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2.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2.2现场指挥机构

2.3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救援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应急结束

4事后处置

4.1 现场清理

4.2 事故调查

4.3 总结评估

4.4 安置与补偿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 交通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医疗保障

5.6其他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实战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施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火灾事故处置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全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盟应急管理局、盟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一般火灾事故,启动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能力的一般火灾事故,由行署组织应对指导,盟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2)较大火灾事故,启动盟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由行署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行署应对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3)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涉及跨盟市或超出事发盟市应急处置能力时,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请求援助,提请自治区启动上级预案。

当发生的火灾事故暂时不能明确灾害等级时,要通过现场调查、科学评估等方式预判灾害等级,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视情提级应对、提级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专项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成立盟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行署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盟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气象局、金融监管分局,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锡林郭勒支队,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分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车务段锡林浩特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中石油内蒙古锡林郭勒分公司、中石化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发生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能力的一般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盟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需组织增援力量赴现场指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行署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盟长)需组织增援力量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提请自治区启动上级预案。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协助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负责全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行动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各类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盟委和行署、盟应急管理局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一般、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对跨盟市级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做好与相关盟市的协调工作。

(7)向自治区有关方面和毗邻盟市请求支援。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盟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盟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盟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3)盟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4)盟财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5)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6)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场邻近区域城市供水、燃气管网情况,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指导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协助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除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7)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8)盟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

(10)盟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全盟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负责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1)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负责强化与驻地消防救援队伍的联演联训,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派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12)盟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3)盟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4)锡林郭勒军分区: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求,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及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

(15)武警锡林郭勒支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6)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分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车务段锡林浩特站:负责紧急协调协助航空、铁路运力,对灭火救援所需队伍、装备和物资进行紧急调运。

(17)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8)中石油内蒙古锡林郭勒分公司、中石化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2.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盟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负责全盟火灾事故信息接收、汇总、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锡林郭勒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现场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盟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针对建筑倒塌、危化品泄漏、储能电站电池系统热失控等次生灾害,分派救援组人员加强防护,同步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涉事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置。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救援技术支持。涉及储能电站、煤化工等企业内部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要一并编入本组。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队伍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的供应、调运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3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参照盟指挥部的组成,结合实际成立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组织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视情况由盟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赴现场协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度盟级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2.4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聘请各领域专业人才,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就近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救援

3.1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事故防控能力。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物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功能,实现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音视频互联互通,火灾事故信息能够及时监测接收,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可随时调用。任何个人发现火灾时,均应当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3.2.2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针对本地区火灾事故规律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通告有关单位加强防范。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119指挥中心、接警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伤亡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火灾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上报信息。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报告信息。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消防、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在落实《典型灾害事故处置安全行动要点提示(试行)》基础上,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启动地方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对于较大火灾事故,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系统行动方案,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提请自治区启动上级预案。

3.3.3指挥协调

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灭火救援任务。

3.3.4处置措施

(1)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盟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调集消防救援力量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盟应急指挥机构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高1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提高1个等级调度。

(3)应急指挥部根据地域特点、装备配备、道路交通等情况,实施跨区域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辑起草新闻通稿,并提交应急指挥部审核,盟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共同做好舆论引导。

3.3.6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全面、细致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

灭火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事故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事后处置

4.1现场清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4.2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锡林郭勒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涉嫌防火犯罪案件等特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外,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按照权限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配合,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针对调查结果,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约谈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发生单位(场所)负责人。情形特别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约谈。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4.3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灭火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灭火和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4.4安置与补偿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旗县市(区)应当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嘎查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消防救援力量,开展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高层建筑物业、储能电站、危化企业等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按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接受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的业务指导,结合实际纳入消防救援部门指挥调度体系。

5.2经费保障

应对火灾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火灾事故等级分级承担。盟、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战勤保障体系,保障灭火救援装备、灭火剂、个人防护装备、训练设施等必要经费投入。

5.3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救援道路通行情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根据火场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工具,保障灭火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5.4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其他参加灭火救援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络阻断时,通信管理部门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5.5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制定相应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

5.6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和部门单位职责要求执行。

高层建筑、储能电站、煤化工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研判风险,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落实针对性防火措施,增强火灾防范能力。

6监督管理

6.1实战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根据火灾发生总量、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火灾风险隐患区域分布,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旗两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培训,认真开展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加强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提升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强化消防教育培训实效,持续组织好“火焰蓝牵手红领巾”等系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升在突发火情中的自防自救能力。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事故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先进典型事迹。

6.3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者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锡署发〔2021〕9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附: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网络体系框架图

2.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勤联动单位联络表

3.典型火灾事故扑救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