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鄂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活力,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统筹开展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建成鄂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市授权运营平台”),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打造一批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壮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加快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全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二、职责分工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善数据产品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承担数据安全审查、保密审查、数据和网络安全执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职责。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治理、分类分级、数据供给,配合做好应用场景和数据产品审核等工作。运营机构负责打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开展前期平台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三、构建全链条授权运营体系
1.优化公共数据供给。市数据局统筹组织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各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级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分类分级、质量管理等工作,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按需供给。
2.明确授权运营范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根据授权运营工作需要,市数据局统筹建立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首批授权运营目录见附件。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综合市场主体数据产品开发需求,对授权运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3.明确授权运营模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市数据局为本级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在数据增值潜力显著,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领域,可采取个别授权方式对特定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用于个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仍可以非排他方式用于整体授权或者其他领域个别授权。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运营机构可结合市场需求对授权范围内的数据开展清洗、转换和关联等治理工作,形成可供数据产品开发商用于场景建设的数据服务。
4.建设授权运营平台。市数据局组织市级运营机构在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并与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市级大数据能力平台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
四、强化全流程授权运营管理
5.明确准入和退出机制。运营机构原则上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开发、数据服务、生态运营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市数据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外发布公告,组织综合评审,向社会公示,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等程序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授权运营协议期满后,运营机构应按期退出授权运营活动。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且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按照程序退出授权运营。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且未按要求整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市数据局可终止授权运营。符合终止授权或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关闭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平台中的相关权限。
6.规范运营场景建设。运营机构应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数据需求,按照“一场景一方案”原则编制使用方案。市数据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对场景方案及数据需求清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数据提供单位按要求提供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产品开发商签订场景合作协议,并向市数据局备案。
7.加强数据产品开发管理。运营机构需制定产品开发商入驻规范、社会数据接入与使用规范,报市数据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发布前应提交市数据局进行合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发布。涉及交易的,应当通过省数据交易流通平台或依法设立的其他数据交易场所进行。鼓励数据产品开发商入驻授权运营平台,对运营机构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
8.规范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运营机构基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运营机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数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政企间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数据资源、平台设施、人员等投入情况科学核定收益分配,并将数据收益贡献作为数源单位数据治理、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评选的重要参考。
五、筑牢全维度安全风险防线
9.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运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上报风险情况。同时,要加强市授权运营平台数据汇聚、清洗治理、安全加密、隐私计算等核心技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平台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演练,切实提升平台防范网络攻击、应对数据泄露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10.加强数据安全合规监管。市数据局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对数据产品的信息一致性、敏感数据脱敏、特定主体知情同意等进行合规性审核,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11.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市数据局定期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运营机构定期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每年向市数据局提交授权运营报告,市数据局对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续期或退出的依据。健全鼓励创新机制,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模式与应用场景创新,对成效显著的成功落地创新场景,积极向上申报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
附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第一批)
附件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第一批)
序号
| 数据提供单位
| 数据资源名称
| 提供方式
| 更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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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 企业用电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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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用水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3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房信息、物业服务信息、企业用气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4
| 市民政局
| 个人婚姻登记信息
(依法依规查询)
| 接口、库表
| 定期
|
5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人/企业)
| 接口、库表
| 定期
|
6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不动产登记信息
(含产权证书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7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门急诊业务信息、住院业务信息、检验检查信息(不含原始影像)
| 接口、库表
| 定期
|
8
| 市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个人/企业)
| 接口、库表
| 定期
|
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股东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生产流通信息、牲畜养殖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1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学校划片区数据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2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抵押登记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3
| 市税务局
| 企业缴税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4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结建工程数据
| 接口、库表
| 定期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信息
| 接口、库表
| 定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