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2日

青岛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常态化帮扶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帮扶资金与省级及以上帮扶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开展常态化帮扶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区(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等。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或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中央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各区(市)自行安排。不得安排中央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五条 市级帮扶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项目法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片区补助、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政策性项目。因素法测算因素和权重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监测人口数量及结构30%、相关农村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10%、相关人均财力10%、政策因素40%、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10%。

省财政下达帮扶资金的分配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未明确的资金参照市级因素法测算分配。

政策性因素主要考虑相关区(市)基础设施薄弱村分布情况,平度市和莱西市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帮扶镇数量。

因素法分配的区(市)包含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在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时,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市级帮扶资金的资金需求及分配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区(市),强化区(市)管理责任。

第九条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帮扶资金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对完成绩效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区(市)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三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乡镇或者区(市)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算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区(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项目实施批复后,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各区(市)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四条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问题突出的,限制或取消其后续年度省级重大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全部确权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在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及时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各区(市)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区(市)的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省财政下达帮扶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乡村振兴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