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襄阳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襄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襄阳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襄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附件1
襄阳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3〕46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奖补方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3〕75号)、《襄阳市经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报送〈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版)的函》(襄经信函〔2024〕9号)和《省经信厅关于〈第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的批复》(鄂经信企业函〔2024〕167号)文件精神,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本办法研究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与市财政局协商确认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跟踪督导项目实施,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协助市经信局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配套资金管理与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
对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数字化改造试点的企业,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智能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制造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等工作,通过直接奖补被改造企业的方式,由被改造企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资助企业购买“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其中订阅式软件、云服务的许可期或服务期,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在企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以上且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改造企业凭合规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验收报告等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按照试点企业改造投入50%,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水平的每家最高补贴30万元,三级水平以上的每家最高补贴35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其他支持
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配套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验收评测、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七条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近三年内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市经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及典型案例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
的项目应取消试点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对项目审核、变更审批、验收结论等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市经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因改造企业项目无法实施、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根据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情况,在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中,原则上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择优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及金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告后也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于经审核均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可按完整申报材料受理的先后顺序,在预算额度内予以支持,直至资金用完。
(二)当通过竞争性分配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总需求仍超过预算时,可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按统一规则(如根据超预算比例)核减各项目补贴金额。
第十六条资金扶持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经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补贴对象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数字化改造试点的企业。《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但对于新政策生效前已正式立项或已启动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及立项时承诺的条件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
襄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23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60号)、《襄阳市经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请示》(襄财文〔2024〕50号)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函〔2024〕296号)文件精神,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本办法研究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与市财政局协商确认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跟踪督导项目实施,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协助市经信局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配套资金管理与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
对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期间完成数字化改造试点的企业,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制造、现代化工制造、电子器件及控制设备制造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等工作,通过直接奖补被改造企业的方式,由被改造企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资助企业购买“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其中订阅式软件、云服务的许可期或服务期,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在企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以上且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改造企业凭合规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验收报告等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18日期间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的企业,按照试点企业改造投入的50%给予补贴(对于已享受省级试点补贴的,在改造计算最终补贴金额时扣除已享受补贴金额),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水平的每家累计最高补贴30万元,达到三级水平的每家累计最高补贴40万元。对2025年12月31日前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的企业,仍按照《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补贴标准执行。
(二)数字化转型其他支持
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配套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验收评测,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七条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近三年内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市经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及典型案例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
的项目应取消试点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对项目审核、变更审批、验收结论等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市经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因改造企业项目无法实施、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根据国家、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情况,在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中,原则上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择优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及金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告后也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于经审核均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可按完整申报材料受理的先后顺序,在预算额度内予以支持,直至资金用完。
(二)当通过竞争性分配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总需求仍超过预算时,可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按统一规则(如根据超预算比例)核减各项目补贴金额。
第十六条资金扶持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经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补贴对象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17日期间完成数字化改造试点的企业。原《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但对于新政策生效前已正式立项或已启动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及立项时批准条件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