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成都市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市预算内投资”)的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安排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前期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建成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领域,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节能降碳项目。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项目;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等。 园区循环化改造、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退役设备再制造项目;农林剩余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项目;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项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应用推广项目等。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建设项目;近零碳(零碳)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项目;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新型储能设施建设项目等。 (二)污染治理项目。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项目,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项目;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等。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前提,将当地良好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动力、助力增产增收、反哺生态保护的项目等。 (四)配套资金项目。国家、省明确要求需要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年度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时,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并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预算内投资,具体安排标准如下: (一)节能降碳项目(除新型储能设施建设项目外):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新型储能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政策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执行,采用建成后补助方式。 (二)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进行安排;国家、省明确需我市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四)项目投资补助计算基数范围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项目所在区(市)县和市属企业,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合理投资需求,不得盲目夸大投资需求,不能出现“报大建小”“半拉子工程”等问题。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 (二)未获得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省安排需市级配套项目除外)。 (三)未获得市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需支持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已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且项目已经开工或申报当年能够开工。 第九条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及市发展改革委年度申报通知中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申报表中需明确项目建成后节能降碳效果、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污染治理能力等。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等前期手续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相关承诺。项目单位对项目满足申报要求和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包括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等。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一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本专项的市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项目符合投向部分投资是否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建成后补助项目除外)。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前期手续是否齐备、有效,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效果。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审查结果,按照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及项目申报质量等,择优研究提出补助项目建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及市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预算内投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等信息纳入项目进度报送范围,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在市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完工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完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等。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将收回全部市预算内投资。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市预算内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市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市预算内投资,并视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预算内投资资金的; (二)转移、挤占、挪用、沉淀或闲置市预算内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或缩减总投资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隐匿、转移、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 (一)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四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建设,或者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成都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成发改环资〔2023〕147号)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