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常态化做好东西部协作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使用,经研究,现将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6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2026年中央及自治区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围绕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开展常态化帮扶,不断夯实防止返贫致贫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福建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东西部协作协议》明确的主要任务等,有关具体项目由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二、各有关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507号)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农)发〔2024〕99号)有关要求,管好用好闽宁协作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坚决防止以拨代支。

三、各有关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有关要求,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项目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表于6月30日之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本次下达的闽宁协作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各市、县(区)在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