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沙滩资源,维护沙滩生态环境,规范沙滩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滨海旅游及相关经营活动的规范化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海口市沙滩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4日
海口市沙滩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沙滩资源,维护沙滩生态环境,规范沙滩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滨海旅游及相关经营活动的规范化与高质量发展,推动沙滩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沙滩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沙滩,是指海岸线向海一侧至低潮线之间的海岸砂质地带以及海岸线向陆一侧海陆连接地带的近岸砂质地带,包括位于本市管辖范围内在自然条件作用下形成的自然沙滩和人工沙滩。
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具体界线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界线为准。
第三条 沙滩资源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同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沙滩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海岸线向海一侧沙滩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应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海岸线向陆一侧沙滩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海岸线向陆一侧沙滩区域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海岸带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对沙滩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监督生态保护红线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沙滩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与修复工作,负责做好沙滩区域开发建设活动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负责整合重点岸线旅游资源,制定相关的旅游管理服务规范;规范旅游经营活动,对涉及沙滩A级景区、等级乡村旅游点等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对在沙滩上或海上开展的休闲体育娱乐活动、赛事、经营项目进行指导,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沙滩卫生清理、城市容貌管理,对沙滩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监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沙滩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规占用、污染、破坏沙滩岸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沙滩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监管,开展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推进沙滩垃圾监测,实施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市水务部门负责沙滩区域入海市管雨洪排口的管养工作,对沙滩区域的市管雨洪排口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监管。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辖区内沙滩资源保护和管理主体责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沙滩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立沙滩有关的安全保障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沙滩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六条 沙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与海洋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旅文部门对地理空间连续、旅游资源丰富的沙滩及周边陆海资源实施统一规划,避免碎片化开发。
第七条 落实岸线分类保护,以岸线功能为基础,按照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种类型,分类分段实施精细化管控。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变。经科学论证,不损害海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的,可在严格保护岸线保护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空中跨越的跨海桥梁和透水构筑物;底土穿越的海底隧道和海底电缆管道;无需对海岸线进行改造施工的港池、蓄水以及离岸取、排水口,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项目;生态修复和防灾减灾工程;已建构筑物、围海养殖等用海用岸活动的继续使用和升级改造。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活动,在严格保护岸线允许实施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度发展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适度布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八条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沙滩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沙滩资源保护应当保持沙滩滩面稳定,提升沙滩品质,防治沙滩污染,保护相邻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严格落实沙滩资源保护的各项要求,依据沙滩资源调查、监测、评估成果及相关海洋生态修复规划要求等,开展沙滩修复与防治工作。对自然因素导致流失破坏的沙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整治。对人为侵占的沙滩,责令退地还沙、实施修复。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沙滩范围内从事损害沙滩资源保护的下列行为:
(一)违法新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养殖鱼塘等设施和围填海、开采海砂等;
(二)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油类等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损坏沙滩生态防护设施、监测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界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优质市场主体参与沙滩的开发利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后,依据规定开展相应的运营活动。沙滩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沙滩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沙滩使用权或者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沙滩管理权的市场主体为相应沙滩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权或管理权的沙滩,由属地区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辖区内沙滩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沙滩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如下管理义务:
(一)在沙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载明管理单位名称、沙滩所属分类及管理范围示意图、主要管理制度、服务设施示意图、开放时间、投诉或监督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
(二)履行沙滩市容环卫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履行沙滩安全生产责任和防风防汛职责;
(四)对沙滩进行必要的日常看护、巡查,预防并制止违反沙滩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制定沙滩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保护等工作;
(六)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沙滩项目用海直接占用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损害海岸地形地貌、改变海岸自然形态或影响海岸生态功能,导致海岸线类型、位置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实施自然岸线占用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围和非法占用沙滩、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沙滩、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沙滩区域设置经营摊点、投放沙滩车等开展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侵占、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旅游文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住房与建设、林业、农业、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沙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执法,依法处置违规占用沙滩岸线、擅自开发、污染环境、破坏设施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需多个部门协作办理的,依据《海南省综合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沙滩资源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沙滩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及海岸线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