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咸阳市中试基地认定和运行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中试基地建设工作。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8日
咸阳市中试基地认定和运行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支撑服务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按照《中共咸阳市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的决定》(咸发〔2023〕10号),参照陕西省科技厅《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实现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的原则,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设具有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能力的,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基地,实现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转化产业化。
(二)整合现有创新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优化现有技术结构、性能、工艺,开展中间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提供质量检测、性能测试服务,推动新技术的产品化及首台(套)新产品研制服务等。
(三)依托现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并面向本行业领域开放中试服务,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提供技术服务。鼓励中试基地不断探索新机制,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参与中试基地建设和成果转化项目中试熟化。
第四条 咸阳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基地的规划布局,指导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开展认定、考核和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中试基地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基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服务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认定服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保障等。申请认定中试基地的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产业链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共建中试基地。申报主体不限注册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中试基地服务的科技成果优先落地转化在咸阳域内。
(二)中试基地具备固定场地,拥有承担本行业中试任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开展中试服务所需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中试生产线设备以及相关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500万元,新增设备价值总和不低于200万元。
(三)中试基地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50%,有来自合作高校院所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3人及以上。技术人员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中试基地有稳定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源。注册地在咸阳域内的,开放性中试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2个,中试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注册地在咸阳域外的,为咸阳提供开放性中试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5个。
(五)中试基地需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式服务的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和较高的服务质量。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认定条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建设基础、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通过评审的中试基地,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统一命名为“咸阳市(XX技术领域)中试基地”。对已经获批为省级及以上中试平台且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依申请认定。
第三章支持政策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 经认定并承担咸阳市中试基地建设任务的中试基地,与市科技局签订《咸阳市中试基地运营考核任务书》后,按总投入(含设备投资、工业软件购置等)的20%分阶段给予建设主体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运营考核期一般不超过2年。考核期满后,由建设运营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依据任务书组织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按不合格等次处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中试熟化、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工艺提升。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中试基地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认定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市级中试基地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的变更报告。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市科技局审核变更后已不满足市级条件的,撤销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中试基地及其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研发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基地必须严守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认定、考核等环节如有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咸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认定考核服务办法》(咸科发〔202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