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咸阳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和运行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8日

咸阳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和运行

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转化落地,按照《中共咸阳市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的决定》(咸发〔2023〕10号),参照陕西省科技厅《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的原则,围绕光电、数据等未来产业,电子显示、中医药、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我市重点产业,以及陕西省重点支持的光子、氢能及储能、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第三代半导体等新赛道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二)聚焦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及关联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加快推动实验室成果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

(三)推动概念验证中心制定场景应用清单、概念验证服务清单、大型科学仪器与装备共享清单和服务规范规则,提高开放共享服务能力。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经理人。

第四条 咸阳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规划布局,指导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开展认定、考核和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概念验证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服务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认定服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保障等。申请认定概念验证中心的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园区等主体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主体不限注册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概念验证中心服务的科技成果优先在咸阳域内落地转化。

(二)拥有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供应链与渠道构建、产品成本控制与核算、投融资、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服务,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建有对项目提供验证与试制、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技术经理人不少于1人。

(四)注册地在咸阳域内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2个,概念验证项目收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0%;注册地在咸阳域外的,具有固定转化到咸阳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为咸阳提供开放性中试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5个。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包含筛选立项、验证辅导、管理考核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及措施。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认定条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建设基础、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通过评审的概念验证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统一命名为“咸阳市(XX技术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对已经获批为省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且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依申请认定。

第三章支持政策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  经认定并承担咸阳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任务的概念验证中心,与市科技局签订《咸阳市概念验证中心运营考核任务书》后,按总投入(含设备投资、工业软件购置等)的20%分阶段给予建设主体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运营考核期一般不超过2年。考核期满后,由建设运营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依据任务书组织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格。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按不合格等次处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工艺提升。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认定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的变更报告。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市科技局审核变更后已不满足市级条件的,撤销其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及其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研发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必须严守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认定、考核等环节如有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咸阳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服务办法》(咸科发〔202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