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与专业人才、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熟化研发和中间性放大试验等服务,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从科技研发到成果产业化的无缝衔接,是“放大的实验室、缩小的生产线”,按照“聚焦产业、技术先进、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市场机制、风险可控”原则建设,着力开展对外中试服务。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样品试制、工艺验证、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坚持立足实际、需求导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按技术需求细分中试领域,强化顶层设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中试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完善的中试基地体系化布局。

第六条 鼓励县区政府部门结合主导产业,统筹规划布局,整合各类中试资源,建设开放型、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各类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等建设满足行业共性需求的中试基地,开展跨行业、跨领域的高水平中试服务。鼓励链主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凝练中试需求,共建中试基地。

第七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中试基地认定、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中试基地的培育、申报、服务和具体管理等工作。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中试基地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牵头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申请认定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东营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前期基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注册;原则上中试基地建成一年以上,且有中试服务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成功案例。

(三)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能充分发挥现有中试装置作用,面向全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

(四)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专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能够满足中试需求;具有中试研发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能够将理论、技术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具有必要的中试设备、场地条件。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备,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六)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工艺流程等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管理规范、运营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八)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到账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九)各类市级成果转化类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第九条 中试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中试人才队伍、场所条件、设备清单、管理制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以及完成科技成果评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中试环节的环评、安评报告等。

(四)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写中试基地认定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推荐。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现场核查,择优提出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

(三)公示批复。市科技局对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复,纳入市级中试基地认定管理。

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东营市+技术方向+中试基地”。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加大中试装置等开放共享力度,面向全行业提供中试服务。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创新机制模式,加强中试人才培养,打造“懂研发、懂设计、懂工艺、懂生产、懂市场”的中试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推动项目成果转化的作用,支持技术经理人作为团队成员全流程参与项目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试基地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包括中试基地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运行管理、中试技术研发投入、面向社会开展中试服务、中试成果转化落地、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或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中试基地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纳入认定管理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

(一)有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的。

(二)未能按要求将中试装置等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不够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综合绩效评价、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因未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的。

(五)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四)项所列原因被取消认定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由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支撑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认定中试基地按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各县区(功能区)应将中试基地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与中试基地合作,组建中试项目基金,参与中试基地建设运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并择优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试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咨询电话:科技人才合作科 0546-8381572

文件word版: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