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0号)、《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供给的重要任务,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本地区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我市行业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鼓励“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东营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依托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三)第一依托单位应在东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费用投入总额不作硬性要求,但需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研发基础,能够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具备中试或产业化的能力,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拥有高水平带头人、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固定研发人员及员工全年实际工作时长不少于183天)。
(六)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须占到60%以上。
(七)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与主导技术或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完成5项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通知要求,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重点技术领域、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
(二)推荐申报。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论证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批准建设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批准筹建后,市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
(一)理事会(董事会)由各建设单位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与建设指导。中心主任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负责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的运行管理团队,在研究方向、团队建设、成果归属、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自主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对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年度创新计划,开展年度创新实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推动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合作的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构建适配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积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依托单位盖章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年度绩效评价连续2年不合格或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二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自动纳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每三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评价结果是市科技局进行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择优给予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咨询电话:科技人才合作科8381572
文件word版: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