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民宗局、林业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林业局
(此处盖章)
2026年5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印发
江西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我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央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各地可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资金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安排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资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含置换的地方政府债券)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第五条省级帮扶资金除可用于中央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
支持解决重点帮扶群体安全饮水入户;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含置换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在中央帮扶资金补助基础上对帮扶小额信贷再予以适当贴息补助;村内公共照明、村内护坡、挡土墙、便民桥、安全护栏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六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加强帮扶资金与其他各类财政资金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应通过各级政府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绩效因素和财政困难程度作为系数进行调节。各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林业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帮扶资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到期内10日前,提出省级帮扶资金分配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帮扶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分解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要建立帮扶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更新,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前期论证(用地、环评、可研等)和入库,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项目库优先储备联农带农效果显著、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保持适度规模、量力而行。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和后续管护单位等,与其他资金联合实施的项目,必须明确帮扶资金具体建设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库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谋划科学、合规、可行。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突发事件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直接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经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同步公示、优先入库实施。省、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市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库入库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以及联农带农机制,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本级发改部门审核项目立项,最终由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省、市级项目库管理。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万—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拟入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应分别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有运营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后的运营主体、运营方式、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等关键内容。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为避免重建设轻管理,应事先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七条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并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经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调整相关手续,且变更调整方案需上报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在项目入库环节需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的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入库时,按照指向明确、实化量化和合理可行的要求,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维度编制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帮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随同项目预算一并将绩效目标批复至有关部门。原则上绩效目标批复后不作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单位需对实施周期超6个月以上的项目开展跟踪监测分析,形成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报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应及时反馈纠正。项目完工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照绩效目标逐项自评,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围绕真实性、全面性、合理性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抽查结果可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帮扶资金实施的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明确权属,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项目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同步推送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后续运营管护和收益分配监管,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从分配下达的中央帮扶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省级帮扶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县级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下达资金5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应将批准的项目库在30日内、批复的每批次帮扶资金项目计划在10日内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信息的,应在履行程序后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二十三条加强帮扶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除国家秘密外,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政策、资金分配结果、资金使用结果,项目入库申报、项目库批复、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执行结果、奖补名单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公示栏、项目建设地点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长不少于7天。要公开项目名称、地点、财政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向、预期效果等,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受理举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穿透式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级帮扶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市级投入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衔接好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用途,查缺补漏,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制定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因素法分配具体测
算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