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市科委牵头制定《上海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市科委牵头核定的享惠主体类型。包括3类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级、区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转制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是明确各类主体的核定条件。科研院所应当是由本市或区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科技信息与战略研究。单位名称、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中具备明确的科研标识。单位内设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等具备开展科技活动的能力和条件。转制院所应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转制为企业的批复文件。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满足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基本条件,纳入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此外,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是明确申报和审核方式。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报主体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转制为企业的批复等其他佐证材料。市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进行审核,将准予核定通过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主体。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由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