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现就《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
(一)企业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
(三)企业银行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四)企业提交的会计报表数据与财政部有关网站(https://acc.mof.gov.cn,下同)深度查验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查验数据不一致。
(五)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相关核查标准
(一)固定资产。按申报材料中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现值认定。
(二)纳税要求。企业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应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企业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三)利益联结。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应当可靠、稳定,并具备明确的契约关系。申报企业须提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等签订的订单合同、委托生产合同、入股协议、利润返还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带动农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需在财政部有关网站备案赋码。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三、加强非监测年份跟踪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各级各类项目审计、专项检查等,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对不在监测年份但出现《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规范企业更名备案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盖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公章的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县级、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备案。
五、压实市县审核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企业(含跨县市区经营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在报送推荐意见前,应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原始凭证、比对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推荐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各级推荐企业名单须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严肃工作纪律
认定和监测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申报企业材料。经查实企业存在材料重大缺漏、虚假、伪造等情形的,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反馈。联系人:汤婷婷;联系电话:027-87667236。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