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毕节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毕府办发〔2022〕44号)实施时间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