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融合发展,我办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江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旨在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其核心内容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个章节,构建了覆盖普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修缮、合理利用等全流程的保护管理体系。

目前,《条例》已完成编制,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且可行,现将《条例》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限为2026年6月12日至2026年7月1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对该材料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材料,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通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906室(来信请在信封注明:《江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刘小姐/0750-3836173(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附件:1.《江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江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门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