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保障高标准农田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日至6月11日,共10日。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并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意见建议内容。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364932
电子邮件:nfb1110@163.com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函〔2020〕376号)、《海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长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省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的规定;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儋州市政府参照县级政府责任落实,以下类同)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县级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
市县农业农村局(或市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类同)在市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共同开展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积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参与建后工程管护。
第三章管护主体、职责及方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县级农业农村局与有关乡镇政府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市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专业机构实施管护。
第七条 市县应根据实际的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管护方式,明确管护主体职责,并将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期限等在项目区公布。
(一)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管护主体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法人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等方式开展管护。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二)由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的,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统一管理,开展管护。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专业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的,市县农业农村局或相关部门应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职责、内容、标准、经费、检查考核要求等内容。
(四)市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应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指导管护主体积极吸纳当地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参与管护,并按时足额发放酬劳,促进农民增收。
(五)市县农业农村局可结合实际,区分工程质保期的项目内容,分别明确相应的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市县可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四章管护标准和内容
第九条 管护区分重点管护和一般管护,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均应实施一般管护巡查,对已过工程质保期出现损毁、影响正常运行功能的实施重点管护修复。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并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配套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一般管护及日常维护主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对工程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缺陷和损坏(含因灾损毁)进行处理,保持设施完整、安全及正常运用;年度检修主要对一般养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每年或周期性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管护协议,制定工作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可自行处置或组织设施使用主体处置,记录处置情况并存档。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或协调解决。防汛防风防旱期间应服从市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和调度,加大巡查频次。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应统筹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市县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建立财政补助和农业水费收入、经营收入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投入机制,统筹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年度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等,保障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省级将根据市县年度管护得分情况给予管护补助。
(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费用。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应组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建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确保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和接受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县政府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
海口市、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队伍及制度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高标准农田“一张图”管理模块或现有工作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引导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按职责做好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因落实管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农业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琼农规〔202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