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对《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2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9日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市级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进行审核、批复、下达;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报的上级转移支付我市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市本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编制市级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区(市)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市)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市)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区(市)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区(市)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等工作进行补助。
第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区。
第八条其他支出用于支持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以及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确权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各区(市)具体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由市本级支出,按照各区(市)乡村人口数、村数量、区(市)人均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储备情况予以调节。
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试点试验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至相关区(市)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适当对工作保障有力、资金使用绩效较好、推进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市)给予激励,优先安排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项目。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收到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与绩效目标一并函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将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市级资金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编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预算。对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分配意见,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上级财政资金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和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和项目落实到区(市),督促区(市)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区(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青财农〔2024〕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