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及公务活动,减少行政检查、公务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韶关市政府印发《韶关市企业“安静生产期”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等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出台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相关政策。市工信局会同市司法局在借鉴其他地市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企业设置“安静生产期”,减少行政检查、公务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政策依据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25)15号)
(五)《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六)《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方案》包含1个正文,正文共五方面14条,依次为:适用范围、设立“企业安静生产期”、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合理安排“安静生产期”涉企公务活动、强化组织监督保障。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
(二)设立“企业安静生产期”。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
在“安静生产期”内可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专门要求时限的检查;
2.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执法检查或无事先通知的检查;
3.企业涉嫌违法或投诉举报需对其调查取证;
4.遇突发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现场处置;
5.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6.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危化品、建筑施工、产品检测等安全问题,需要现场检查;
7.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时需到企业搜取证据等相关情况;
8.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共5条。
1.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在非“安静生产期”各级行政检查部门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具备条件的部门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做好非现场监管。
2.规范检查程序。行政检查均需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专项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在“粤执法”涉企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做到“能联尽联、应联尽联”。
3.实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建立行政执法企业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4.规范入企检查行为。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做到“一查三用”。实施行政检查时,需出具行政检查有关文件。并提出执法入园时,应知会园区管理部门。
5.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明确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以教育引导为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执法发现的需要行政处罚问题,积极指导企业完成整改,信用修复。
(四)合理安排“安静生产期”涉企公务活动,共3条。
1.严控涉企考察调研,减少企业在“安静生产期”期间的考察调研活动。
2.精简优化涉企会议,减少涉企会议频次,优化企业参会方式。
3.规范入企帮扶活动,坚持“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原则帮扶企业。
(五)强化组织监督保障,共4条。
1.推行“亮码入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开展行政检查时要“亮码入企”,通过“粤执法”平台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入企检查进行跟踪监管。
2.加强跟踪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行政部门将“粤执法”平台有关入企执法情况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包保服务,将企业反映的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
3.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韶关市‘即诉即办’作风监督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和公务活动,影响企业发展、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4.鼓励探索创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中,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五、政策期限
《实施方案》由市工信局、市司法局等实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韶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51-8882351;0751-8469429

